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807號
PCDV,97,聲,2807,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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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 81號民事裁定,並以97年度執全字第2949號執行在案。茲因 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81號 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 取卷宗查明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從 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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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