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電子計算機伍台、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參張、六合彩明牌號碼手冊參本、帳冊貳本及簽單壹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中旬某日起至 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止,在嘉義縣中埔鄉三層村二鄰十號住處之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連續提供該處為賭博場所,多次聚集不特定之 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以核對香港政府每星期二、四開出之六合彩號碼作為 輸贏之依據,賭法為二星及三星之方式,賭客每下注簽賭一支,應提出新台幣一 百元之賭金,賭客簽中二星者,可得五十七倍之彩金;簽中三星者,可得五百七 十倍之彩金;若未簽中者,賭資則歸甲○○取得。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 五時三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傳真機 三台、電子計算機五台、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三張、六合彩明牌號碼手冊各三 本、帳冊二本及簽單十七張等物。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承認不諱(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訊問 筆錄),並有嘉義縣中埔分局警官翁嘉振於偵查中證述查獲當時情形之證詞可稽 ,且有傳真機三台、電子計算機五台、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三張、六合彩明牌 號碼手冊三本、帳冊二本及簽單十七張等物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
三、⑴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其每 日接受簽賭下注及結帳等之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犯行之一部行為,其每日之前揭接續行為 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係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故所犯三罪間,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處斷。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⑵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經營賭博之時間及規模、危害社會經濟及敗壞社會善良風俗 之程度、以及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⑷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參,且與其夫需扶養雙親與子女共五人,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附於
本院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⑶扣案之傳真機三台、電子計算 機五台、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三張、六合彩明牌號碼手冊三本、帳冊二本及簽 單十七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 規定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 願受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示科刑範圍內之刑,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 審酌上開情事後,於上開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百六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 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