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0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在嘉義市○區○○街六一號,招募如附表一所 示之互助會,自任會首,約定每人每一會份會款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採外 標制(即會員每期繳納固定金額二萬元,每期得標人出標金額列為利息,外加於 二萬元結算之方式標會),會員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人次。詎於互助會進行中,甲 ○○因經濟情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地,未經活會會員「燕華」、「阿梅」、「賴錦」、「賴文裕」 (有二會)、「潘金枝」、「鄭醫生」、「孔雀」及「美鳳」之同意,冒用渠等 之名義投標,並向會員偽稱被冒名之「燕華」、「阿梅」、「賴錦」、「賴文裕 」(有二會)、「潘金枝」、「鄭醫生」、「孔雀」及「美鳳」得標(未寫標單 ,無偽造文書問題),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如期繳納會款,共詐得三百九十二 萬元。嗣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宣告倒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二、案經乙○○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互助會簿、冒標明細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 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 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並得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 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被告每次冒標向各該次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 、所詐得之款項、犯罪後有返還部分會款及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人雖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然本院斟酌上情 ,乃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月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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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期 │每會金額 │標會日期│ 會員人數 │
│ (民國)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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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二萬元 │每月五日│甲○○、蕭瑞盛、林金花、蔡│
│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止 │ │ │文欽、美智(二會)、美鳳、│
│ │ │ │阿美、阿梅、乙○○、賴榮邦│
│ │ │ │、潘金枝、賴文得(二會)、│
│ │ │ │賴錦、燕華、孔雀、李正雄、│
│ │ │ │黃文益、邱老師、李秀枝、連│
│ │ │ │寶珠、汪太太、賴文裕(二會│
│ │ │ │)、阿霞、林玉釵、林翠微、│
│ │ │ │彭振文、鄭醫師(連會首共三│
│ │ │ │十會,採外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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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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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次│冒標日期│冒標地點│ 冒標金額 │活會會數 │詐得金額│被冒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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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九年│嘉義市延│二千八百五十│二十九(除│五十八萬│燕華 │
│ │二月五日│平街六一│元(活會會員│甲○○會首│元 │ │
│ │ │號 │每會須繳二萬│外,其餘會│ │ │
│ │ │ │元) │員均係活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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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九年│嘉義市延│三千九百元(│二十五(前│五十萬元│阿梅 │
│ │七月五日│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六會除燕華│ │ │
│ │ │號 │須繳二萬元)│仍係活會,│ │ │
│ │ │ │ │有五會死會│ │ │
│ │ │ │ │,本次阿梅│ │ │
│ │ │ │ │被冒標,其│ │ │
│ │ │ │ │仍係活會,│ │ │
│ │ │ │ │故尚有二十│ │ │
│ │ │ │ │五會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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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九年│嘉義市延│三千九百元(│二十四(前│四十八萬│賴錦 │
│ │九月五日│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八會除燕華│元 │ │
│ │ │號 │須繳二萬元)│、阿梅仍係│ │ │
│ │ │ │ │活會,有六│ │ │
│ │ │ ││會死會,本│ │ │
│ │ │ │ │次賴錦被冒│ │ │
│ │ │ │ │標,其仍係│ │ │
│ │ │ │ │活會,故尚│ │ │
│ │ │ │ │有二十四會│ │ │
│ │ │ │ │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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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八十九年│嘉義市延│四千元(活會│二十三(前│四十六萬│賴文裕 │
│ │十一月五│平街六一│會員每會須繳│十會除燕華│元 │ │
│ │日 │號 │二萬元) │、阿梅、賴│ │ │
│ │ │ │ │錦仍係活會│ │ │
│ │ │ │ │,有七會死│ │ │
│ │ │ │ │會,本次賴│ │ │
│ │ │ │ │文裕被冒標│ │ │
│ │ │ │ │,其仍係活│ │ │
│ │ │ │ │會,故尚有│ │ │
│ │ │ │ │二十三會活│ │ │
│ │ │ │ │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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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年一│嘉義市延│三千二百元(│二十二(前│四十四萬│潘金枝 │
│ │月五日 │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十二會除燕│元 │ │
│ │ │號 │須繳二萬元)│華、阿梅、│ │ │
│ │ │ │ │賴錦、賴文│ │ │
│ │ │ │ │裕仍係活會│ │ │
│ │ │ │ │,有八會死│ │ │
│ │ │ │ │會,本次潘│ │ │
│ │ │ │ │金枝被冒標│ │ │
│ │ │ │ │,其仍係活│ │ │
│ │ │ │ │會,故尚有│ │ │
│ │ │ │ │二十二會活│ │ │
│ │ │ │ │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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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年四│嘉義市延│二千八百元(│二十(前十│四十萬元│鄭醫師 │
│ │月五日 │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五會除燕華│ │ │
│ │ │號 │須繳二萬元)│、阿梅、賴│ │ │
│ │ │ │ │錦、賴文裕│ │ │
│ │ │ │ │、潘金枝仍│ │ │
│ │ │ │ │係活會,有│ │ │
│ │ │ │ │十會死會,│ │ │
│ │ │ │ │本次鄭醫師│ │ │
│ │ │ │ │被冒標,其│ ││
│ │ │ │ │仍係活會,│ │ │
│ │ │ │ │故尚有二十│ │ │
│ │ │ │ │會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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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年六│嘉義市延│二千八百元(│十九(前十│三十八萬│賴文裕 │
│ │月五日 │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七會除燕華│元 │ │
│ │ │號 │須繳二萬元)│、阿梅、賴│ │ │
│ │ │ │ │錦、賴文裕│ │ │
│ │ │ │ │、潘金枝、│ │ │
│ │ │ │ │鄭醫師仍係│ │ │
│ │ │ │ │活會,有十│ │ │
│ │ │ │ │一會死會,│ │ │
│ │ │ │ │本次賴文裕│ │ │
│ │ │ │ │被冒標,其│ │ │
│ │ │ │ │仍係活會,│ │ │
│ │ │ │ │故尚有十九│ │ │
│ │ │ │ │會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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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十年九│嘉義市延│二千五百元(│十七(前二│三十四萬│孔雀 │
│ │月五日 │平街六一│活會會員每會│十會除燕華│元 │ │
│ │ │號 │須繳二萬元)│、阿梅、賴│ │ │
│ │ │ │ │錦、賴文裕│ │ │
│ │ │ │ │(二會)、│ │ │
│ │ │ │ │潘金枝、鄭│ │ │
│ │ │ │ │醫師仍係活│ │ │
│ │ │ │ │會,有十三│ │ │
│ │ │ │ │會死會,本│ │ │
│ │ │ │ │次孔雀被冒│ │ │
│ │ │ │ │標,其仍係│ │ │
│ │ │ │ │活會,故尚│ │ │
│ │ │ │ │有十七會活│ │ │
│ │ │ │ │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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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九十年十│嘉義市延│三千元(活會│十七(前二│三十四萬│美鳳 │
│ │月五日 │平街六一│會員每會須繳│十一會除燕│元 │ │
│ │ │號 │二萬元) │華、阿梅、│ │ │
│ │ │ │ │賴錦、賴文│ │ │
│ │ │ │ │裕(二會)│ │ │
│ │ │ │ │、潘金枝、│ │ │
│ │ │ │ │鄭醫師、孔│ │ │
│ │ │ │ │雀仍係活會│ │ │
│ │ │ │ │,有十三會│ │ │
│ │ │ │ │死會,本次│ │ │
│ │ │ │ │美鳳被冒標│ │ │
│ │ │ │ │,其仍係活│ │ │
│ │ │ │ │會,故尚十│ │ │
│ │ │ │ │七會活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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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三百九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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