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23號
PCDV,97,消債更,523,2008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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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12948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對第三人連協實業有限公司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除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外,其餘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 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 權人、債務人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 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 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 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 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 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 另為求周延,明訂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爰設第一項。」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 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 故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 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 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 重要基礎,況因本條項除可能適用於更生事件外,亦可能適 用於清算事件(包括原係更生事件,其後轉換為清算事件之 類型),故在決定是否准予保全時,應一併考量債務清理事 件之可能演變,而難單以聲請人之聲請內容而異其標準。從 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 其最低限度要件,倘不涉及債務人財產減少之行為,均無依 本條項以裁定加以限制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惟聲請人對第三 人連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連協公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



,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執字第12948 號案件執行 ,為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聲請人重建更生之機會,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 度執字第12948 號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查聲請人對於連協公司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12948 號案件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上 開執行命令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經核上開執行案件中扣押命令之目的係在凍 結聲請人之財產,非但未使聲請人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 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 且扣押範圍僅有聲請人對連協公司之各項薪資債權3 分之1 ,當無礙於聲請人之生計,故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 程序,就其中假扣押命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該執行命令 應予繼續,至其後之債權移轉及收取等其餘程序,則因涉及 扣押金額之終局處分,為避免聲請人財產減少及維持債權人 間公平受償,有予以保全之必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9條第1 項第1 、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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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