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黃宗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戶口名簿、無擔保 債務明細表影本、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薪資袋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水電瓦斯費帳單 影本、電信費帳單影本、生活用品支出證明、社區管理費支 出證明、房屋貸款繳款證明、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影本等資 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 ,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3 日送達聲 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依限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郵務送達費 3,740 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可稽)及其餘命應 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