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391號
PCDV,97,消債更,1391,2008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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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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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95年間提出債 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萬泰銀行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並95年5 月16日成立協商,每月應繳金額 新臺幣(下同)2 萬650 元,並持續繳至96年1 月10日。聲 請人原任職於巨城國際有限公司,於協商成立時每月收入加 上兼職約2 萬6,000 元,扣除前開金額後,已不足債務人個 人每月最低基本支出,加上後來遭裁員,收入又銳減成1 萬 元,勉力繳至96年1 月後,已入不敷出,且無處再借貸,致 使繼續履行協商內容有重大困難,而此事由非債務人主觀惡 意不履行協議,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且於毀諾後,96年1 月起債務人找到清潔工作,平均月收入 約2 萬元,又另與銀行個別協,清償部分款項,可見債務人 確有清償之誠意。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 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 提出戶籍謄本、95年協商成立協議書、債權人清冊、綜合所 得查詢資料、財產清單、薪資單、毀諾後清償明細及繳款單 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2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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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