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361號
PCDV,97,拍,1361,200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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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佳昂食品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15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佳昂食品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 內補正相對人佳昂食品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已於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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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