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448號
PCDV,97,司,448,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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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定緯公司)清算人事件,業經鈞院97年4月14 日板院輔 民弘97年度司字第14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定緯公司董 事長徐瑞庚、董事林振國等被股東提出告訴,涉嫌竊盜定緯 公司財產及對定緯公司背信等罪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他字第1361號竊盜等案件),且定緯公司董事長徐 瑞庚、董事林振國屢傳不到,不知去向,並定緯公司長期股 權投資於宏碩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263,000 元尚無 法處分完畢等原因,本件清算人於97年3月28 日就任迄今, 即將屆六個月,清算人認為,恐無法於法定期間完成清算事 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 清算程序展期六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 97年9月28日起展延至98年3月28日止。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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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