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債 權 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右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利息部分、就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利息部分及就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至 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7 年8 月7 日、97年9 月7 日及97年10月1 日起算,是除債權 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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