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債 權 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彥
債 務 人 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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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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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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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8月31日 │30,000元 │97年9月1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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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9月30日 │30,000元 │97年10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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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7月31日 │30,000元 │97年8月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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