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112號
PCDV,97,促,55112,200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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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112號
債 權 人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陳國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陳國法及利息超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 幣150 萬元整,惟查匯款委託書內,並無法釋明陳國法亦為 本件債務人,是陳國法即非應負擔債務人責任,聲請人聲請 顯屬錯誤;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僅對受催告後負遲 延責任,故本件超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聲請及對陳國法之聲請,於法未合,均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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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