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4497號
PCDV,97,促,54497,2008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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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49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債 務 人 杜邦耀
債 務 人 杜陳秀麗
一、債務人杜邦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陸仟
  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捌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部份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杜邦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叁萬
  陸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壹佰壹拾叁萬肆仟零玖拾玖元部份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杜邦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玖
  佰叁拾叁元,及其中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部份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陳秀麗給付之
四、債務人杜邦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玖仟零
  陸拾壹元,及其中陸拾萬捌仟零玖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
  陳秀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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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