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8年度,1091號
PCDM,98,簡上,1091,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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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5828號中華民國
98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速偵
字第354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民國98年6 月20日起,提供臺北縣三峽鎮○○路299 巷15弄 20號住處及其所有之四色牌為賭具,供不特定人聚眾賭博, 其賭法為係各家發20張牌,並依序抽牌湊對,先湊足八胡胡 牌者即為贏家,贏家可向輸家各收取新臺幣(下同)40元, 甲○○○則以每副四色牌抽取10元抽頭金之方式而營利。嗣 於同年6 月24日下午3 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林簡桃、 許惠媄、陳水吉王慶祿朱富貴等5 人在場賭博,並扣得 四色牌6 副、抽頭金10元、賭資680 元等物(賭客及賭資部 分,由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林簡桃、許惠媄、陳水吉王慶祿朱富貴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現場圖1 紙在卷 可稽,復有四色牌6 副、抽頭金10元及賭資680 元扣案足憑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 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 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從而,被告自98年6 月20日



起至同年月24日下午3 時10分許被警查獲為止,反覆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均具反覆延續實施之特 性,屬集合犯行為,自均應論以單純一罪,其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聲請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聚眾 賭博行為,時間密接,方法相同,而構成接續犯,容有誤會 。扣案之四色牌6 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抽頭金1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 所扣得賭資680 元,非被告所有,另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裁處,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原審基此認定,援 引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 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供給 賭博場所及賭具予他人聚眾賭博,不法牟取財物,助長投機 風氣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時間尚短,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坦認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扣案之四色牌6 副 及抽頭金10元均沒收,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 妥適,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末查上訴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堪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且其目前並無工作收入,而身體又罹患乳癌正在治療,此 有其當庭提供之98年4 月27日乳癌手術等資料可參,是本院 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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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