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祥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 樓被 告 乙○○上列被告丁○○、大昇汽車有限公司、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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