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396號
PCDM,97,附民,396,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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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極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樓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丁○○大昇汽車有限公司乙○○丙○○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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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