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12674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 月27日16時10分許 ,在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252 號之億萬里商場內,趁店 員不注意之際,將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3 元之五趾襪 1 雙、保暖襪1 雙及不鏽鋼彩色筷1 包置入褲子口袋內,並 以外套掩蓋,並未結帳即離開該店,以此方式竊得上開物品 ,嗣為店員邱齡慧發現並報警於同日16時20分許到場處理( 所涉犯竊盜罪嫌部分,另由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780號案件 審理)。詎被告為脫免罪責,竟本於冒用「乙○○」應訊接 受調查之同一目的,而基於偽造署押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 續犯意,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如附件)所示97年 1月27日16時20分許等時間,在上址商場等地,接續在如附 表所示逮捕通知書等文件上之相關欄位,偽造「乙○○」之 署押及捺印,以單純辨識文件之連續或表示「乙○○」確有 收受逮捕通知等如附表所示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乙○○」 捺印及該上開私文書,再接續將前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交予承 辦員警及本署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刑事偵查機關 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361號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並寄送通知乙○○後,乙○○即以電話向本 署查詢,並將甲○○留存之指紋送鑑後,始發現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 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 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97年1 月27日16時2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 ○○路252 號之某商場,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警 依法帶回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製作筆錄時 ,為隱匿身分,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乙○○」之名 應訊,並接續於上開派出所之「調查筆錄」、「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家屬通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偽造「乙○○」之簽名12枚及指紋16枚(如 附表所示),藉以偽造表示「乙○○」因涉嫌竊盜案件經逮 捕後不用通知家屬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家屬通知 」1 份,交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而加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之事 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2053 號),並經本院於97年6 月9 日以97 年度簡字第4639號,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97年7 月11日確定,有本院97年 度簡字第463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被訴於97年1 月27日16時20分許, 接續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核與前揭經判決確 定案件中之犯罪事實相同,自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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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名及指印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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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2 枚 │
│ │分局通知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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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莊派出所97年1月27 │「乙○○」簽名2枚、指印5枚 │
│ │日18時50分許調查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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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2 枚 │
│ │分局97年1 月27日16時│ │
│ │15分搜索、扣押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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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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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無│ │
│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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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2 枚 │
│ │分局97年1 月27日16時│ │
│ │40分搜索、扣押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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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1枚、指印2枚 │
│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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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分局扣押物品收據/ 無│ │
│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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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簽名12枚、指印16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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