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被告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15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 實
一、乙○○為臺北縣蘆洲市○○路470 號至500 號之「榮耀巴黎 社區」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緣該社區經其第二屆管理委員 會(下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戊○○、丁○○等十二名委 員(詳見附表編號一、二暨備註一所示)開會決議通過於社 區舉辦「水幕音樂會」活動並於民國95年8 月13日晚間舉辦 活動完畢,乙○○即於翌日(14日)在社區意見欄具名張貼 「針對95.8.13 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之意見單(下稱「被 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質疑該次活動 疑與戊○○開設之幼稚園有關、抨擊管理委員會有揮霍使用 社區公共基金之情形(詳見附表編號三暨備註二所示),丁 ○○、戊○○為求自清,即由丁○○擬稿後,經除盧耀芳外 之十名委員傳閱同意後,於同年8 月22日以「榮耀巴黎社區 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名義為附表六所示之「聲明公告」( 下稱「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澄清社區舉 辦該活動所支出金額、配合參加該活動之幼稚園與戊○○並 無關聯(參見附表編號六),乙○○即委由王玉楚律師函發 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律師函表示不構成毀謗行為拒絕道歉後 ,雖先後經管理委員會以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信函及協調 會向乙○○說明疑義並請乙○○與會調解,除遭乙○○拒絕 為調解(參見附表編號三所示)外,乙○○並於同年9 月22 日以附表十所示之信函要求張孟漢主任管理委員徹查「95.0 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確經十二位委員通過, 復於同年10月12日委由王玉楚律師以附表所示之律師函要 求管理委員會就同一事實為徹查,而經管理委員會於同年10 月14日以附表編號所示之函文函復乙○○及王玉楚律師告 知該聲明公告確係經管理委員會委員同意擬定(參見附表編 號暨備註三)並邀請乙○○出席同年11月5 日召開之管理 委員會例行會,乙○○亦未與會;嗣於同年11月15日,該社 區召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李革毅、丁○○、劉容
孜、張孟漢、戊○○、陳吳秀鳳、盧耀芳、李佩君、陳水火 、徐育德十位委員親自出席(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 字第13208 號乙○○告訴戊○○、丁○○偽造文書案件之偵 查結果,該十位委員,除盧耀芳外,其餘九位委員,確係參 與「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討論並同意為該 公告),乙○○則偕同王玉楚律師到場,並委由王玉楚律師 發言質問「95.0 8.22 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決策經 過,由丁○○答復並經在場委員聽聞,且未有在場委員指出 丁○○有答復不實之情形後,乙○○即與王玉楚離開會議現 場(參見附表編號暨備註四)。
二、乙○○於收受附表所示之管理委員會答復函並經附表編號 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已明知附表六所示之「95.0 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並非戊○○、丁○○偽造「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之名義所為,惟因對該 二人仍有不滿,竟基於向檢察官誣指該二人有偽造文書之犯 行,冀望該二人因此受刑事訴追處罰之誣告犯意,意圖使該 二人遭受刑事處分,委由王玉楚律師於同年12月14日撰寫告 訴狀陳稱以:戊○○、丁○○二人長期把持主導該社區管理 委員會,更冒用「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名義 製作「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虛構事實,指 戊○○、丁○○二人均係涉犯有偽造文書罪嫌等情,而於同 年月15日遞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由該署於同日受理後,經該署檢察官於96年5 月4 日傳訊除 戊○○、丁○○以外之十一位管理委員為證人,確認「95.0 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確係經由除盧耀芳委員外之 十二位委員(參見附表編號所示)討論並達成共識後所決 定,而於96年6 月14日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13208 號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對該二人為不起訴之處分。該二人於獲不起訴 處分後,即檢具附表所示文書(除附表編號所示之文書係 為審判中所補提外)向同署檢察官對乙○○提出誣告告訴, 經檢察官偵查,始確悉上情。
三、案經戊○○、丁○○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乙○○有罪之證據方法,計有:㈠被告就自己 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不利己之陳述、㈡附表 編號一至、至、所示之各文書、㈢附表編號、 所示之錄音譯文、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3208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經查皆未發現有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該等證據方法之情形。
上開㈡所示之各該文書係在用於證明被告及管理委員於各該 時間確有為各該文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就各該函文部份), 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證據文書,並經本院合法 調查,自得為本院裁判之依據。又上開㈢所示之錄音譯文, 係分屬被告、告訴人以錄音設備錄取對話人之現場聲音後, 再依錄音音軌逐字現譯之紀錄,本質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除經被告與辯護人對上開錄音逐字譯文內容不 爭執,同意作為證據外,另附表編號之錄音譯文之音軌所 錄取之音軌,查係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親身經歷之場景,而該 譯文既係依錄取之音軌所製作,除於客觀上極易查證譯文之 製作人是否有虛偽不實製作之情形外,該譯文亦經被告及其 辯護人閱覽且對該譯文之內容不爭執,是本院審酌該譯文作 成時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等譯 文均有證據能力,又經本院合法調查,自得作為本院裁判之 依據。上開㈣所示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係屬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規定之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自毋庸舉證,可逕為 本院裁判之依據。又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之不利之陳述,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情形,且 與本院依法調查所得事實相符,自得援引被告陳述為認定其 有罪之證據。
二、被告就其因該社區之舉辦水幕音樂會活動,而與管理委員會 間發生如附表各文書所示之事實等情,雖不爭執,惟矢口否 認涉有誣告犯行,辯稱其無誣告行為,並委由其辯護人答辯 以起訴書係認被告有「…,全然未予求證,即對丁○○、戊 ○○提起偽造文書之告發,…」之未經查證行為而構成誣告 罪,惟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並未以未經查證為其 犯罪之構成要件,而被告前亦曾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曾向社 區總幹事甲○○查詢未果,因有合理懷疑,而不得不對戊○ ○、丁○○二人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云云,並列舉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253 號、44年台上字第892 號、46年台上字第92 7 號判例、同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 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 58號判決為其論據。惟查:
㈠按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 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是誣告罪之成立,首須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稱 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 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527 號);又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 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 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 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 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 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與辯護人雖均以被告前已為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查 證云云,惟參以附表編號、所示之事實,被告縱有如編 號所示之曾於95年10月4 日向甲○○質問,惟管理委員會 後已於同年月14日以附表編號所示之函文,告知本案其爭 執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確係經由委員同 意後所擬定,並告知該同意並非經會議形式所作成,且同函 亦載明副本送管理委員會之全體十三位委員,依客觀形式, 該信函所記載如附表備註三、㈠所示之內容,已難謂虛偽, 況以,該社區隨後於同年11月2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有事實欄即附表備註欄四、㈢所示之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九 人本人到場,而被告係由其委任律師向丁○○委員詢問上開 聲明公告作成決策後,經丁○○答復如附表備註欄四、㈡、 ⒉、⒔所示,未遭在場委員質疑或反應丁○○之陳述有何虛 偽不實之情,客觀上已經足以認知上開聲明公告確係經由管 理委員會委員同意後所擬定,並非由戊○○及丁○○二人冒 名製作之情。依上開說明所示,本案被告顯已經明知其所告 訴之上開聲明公告係由戊○○、黃瓊會二人冒名偽造之事係 屬虛偽,且依附表各欄所示之客觀事實,就本案前後經過, 亦難認被告於提起附表編號所示之告訴狀當時,有出於誤 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之事實存在,依上開判例及判決 之要旨,已足認定被告有誣告之犯行;況以,被告之告訴雖 非以自己親歷戊○○、丁○○二人冒名偽造之上開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要旨所示之「以自己親歷之事實 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之類型,惟被告提起告訴時,就附表 各該欄所示之各該文書內容均已經知悉或已親身參與(除附 表編號、以外),依其親身經歷,客觀上應已知悉其所 爭執之上開聲明公告,係由管理委員會委員同意後所擬定, 是其仍為本案之告訴,其情形亦與就其親歷事實妄指他人犯 罪之情形,顯屬相當,自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被告乙○○明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 員聲明公告」並非由戊○○、丁○○二人冒名偽造,意圖該 二人刑事訴追處罰,以附表編號所示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
起告訴誣指該二人冒名偽造上開聲明公告,核其所為,係犯 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按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 犯罪,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意,但祇能 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狀誣告數人者,祇成 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04 號判例要旨參照), 被告既係以一狀誣告戊○○、丁○○二人,自僅止成立一誣 告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不思以平和方式消弭其紛爭, 於其所爭議事由已經明晰後,竟仍因積怨不滿,對被害人提 起本案之告訴,所為非是,茲斟酌其素行、教育程度、犯罪 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以及尚未能與戊○○、丁○○達 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 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 刑,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且 無同條例規定不得減刑事由,依同條例第7條、第2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減其刑二分之一,爰依上開規定,於主文減 其宣告刑。經查,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思慮 不周,致犯本罪,其因本案已將行搬離本案社區,信其經此 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開各情後 ,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惟斟酌本案犯罪性質,係 虛耗司法資源,認仍應予以適當處分,茲依同條第2項第4款 規定,命被告向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 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朱敏賢
法 官 陳世旻
┌──────────────────────────────────────────────────┐
│附表: │
├──┬─────┬────────────────┬────────────────┬───────┤
│編號│ 日 期 │ 文書名稱 │ 文書所指相關事實 │卷頁 │
│ │(年.月.日)│ │ │ │
├──┼─────┼────────────────┼────────────────┼───────┤
│ 一 │95.07.02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第九次榮耀巴黎公│本次會議由盧耀芳委員以外之十二位│丙○96他188 卷│
│ │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委│委員出席通過95年8 月12日舉辦水幕│,第120-125 頁│
│ │ │員參見備註一)。 │音樂節活動。 │ │
├──┼─────┼────────────────┼────────────────┼───────┤
│ 二 │95.08.06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第十次榮耀巴黎公│本次會議由盧耀芳委員以外之十二位│丙○96他188 卷│
│ │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委│委員出席通過95年8 月12日舉辦水幕│,第126-128 頁│
│ │ │員參見備註一)。 │音樂節活動之於社區設置舞台之時間│ │
│ │ │ │及人員,並提及水幕音樂節動推展及│ │
│ │ │ │配合事宜。 │ │
├──┼─────┼────────────────┼────────────────┼───────┤
│ ◎ │95.08.13 │ │榮耀巴黎社區舉行水幕音樂節活動 │ │
├──┼─────┼────────────────┼────────────────┼───────┤
│ 三 │95.08.14 │被告95年08月14日製作之「針對95.8│被告具名張貼「針對95.8.13 水幕音│丙○96他188 卷│
│ │ │.13 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樂會疑點詢問」之意見單於社區大樓│,第7 頁、丙○│
│ │ │下稱「被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意見表,質疑當日有員警到場、表演│96年度他字第 │
│ │ │詢問意見單」)。 │小朋友為戊○○開設幼稚園之學童質│7294,第29頁 │
│ │ │ │疑社區經費遭亂用(內容節錄如備註│ │
│ │ │ │二)。 │ │
├──┼─────┼────────────────┼────────────────┼───────┤
│ 四 │95.08.21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榮管字第95│管委會公告出席水幕音樂節活動之各│丙○96他7294卷│
│ │ │082101號公告。 │戶住戶出席人數。 │,第67頁 │
├──┼─────┼────────────────┼────────────────┼───────┤
│ 五 │95.08.22 │戊○○95.08.22蘆洲中原路郵局第24│戊○○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指「被│丙○96他188 卷│
│ │ │9號存證信函。 │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第8-9 頁、板│
│ │ │ │單」對其指述,係陳述不實,要求被│檢96他7294卷,│
│ │ │ │告公開道歉。 │第59-60頁 │
├──┼─────┼────────────────┼────────────────┼───────┤
│ 六 │95.08.22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95│戊○○、丁○○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丙○96年度他字│
│ │ │.08.22聲明公告(下稱「95.08.22管│十二名委員具名以「榮耀巴黎社區管│第188 號卷,第│
│ │ │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 │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名義公布聲明公│10頁 │
│ │ │ │告敘明水幕音樂會社區支出金額、當│ │
│ │ │ │日到場幼稚園並非戊○○所開設,趙│ │
│ │ │ │政明已要求公開道歉等情。 │ │
├──┼─────┼────────────────┼────────────────┼───────┤
│ 七 │95.08.24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8 │乙○○委任王玉楚律師發函予管理委│丙○96他188 卷│
│ │ │月24日 (95) 鼎律字第95032 號函。│員會,指稱「被告95.08.14水幕音樂│,第11-15 頁 │
│ │ │ │會疑點詢問意見單」不構成刑法毀謗│ │
│ │ │ │行為,拒絕道歉。 │ │
├──┼─────┼────────────────┼────────────────┼───────┤
│ 八 │95.08.24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08月24│管理委員會對「被告95.08.13水幕音│丙○96他7294卷│
│ │ │榮管字第950824號函。 │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函復以水幕音│,第31頁 │
│ │ │ │樂會到場幼稚園與管理委員會委員無│ │
│ │ │ │關等。 │ │
├──┼─────┼────────────────┼────────────────┼───────┤
│ 九 │95.09.13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榮耀巴黎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依戊○○申請邀請被告參│丙○96他7294卷│
│ │ │大廈管理委員會95年09月13日住戶調│與於95年09月13日召開之住戶調解會│,第32頁 │
│ │ │解會會議紀錄。 │議,惟被告以已於95年0912日委託律│ │
│ │ │ │師發函故不願參加,而中止本次調解│ │
│ │ │ │會。 │ │
├──┼─────┼────────────────┼────────────────┼───────┤
│ 十 │95.09.22 │被告95.09.22函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被告發函予管理委員會張主任委員,│丙○96他7294卷│
│ │ │員會張主任委員函(下稱「被告95.0│要求張主任委員撤查「95.08.22管委│,第33-34 頁 │
│ │ │9.22要求徹查12委員公告函」) │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經12位委│ │
│ │ │ │員決議通過。 │ │
├──┼─────┼────────────────┼────────────────┼───────┤
│ │95.10.02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02│管委會製作函文請被告參加於95.11.│丙○96他7294卷│
│ │ │日榮管字第951002號函。 │05召開之管理委員會之例行會議。 │,第35頁 │
│ │ │(於95.10.15掛號送達於被告) │依卷內事證(含被告與社區總幹事吳│ │
│ │ │ │喬恩錄音內容及告訴人提出住戶掛號│ │
│ │ │ │信件簽收紀錄),該函於95.10.15掛│ │
│ │ │ │號送達於被告。 │ │
├──┼─────┼────────────────┼────────────────┼───────┤
│ │95.10.04 │乙○○錄製之其與甲○○之對談內容│被告至管委會向社區總幹事甲○○要│本院卷被告提出│
│ │ │ │求查閱「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之譯文、本院勘│
│ │ │ │明公告」之會議紀錄,並質問主任委│驗紀錄 │
│ │ │ │員未函復其「被告95.09.22要求徹查│ │
│ │ │ │12委員公告函」,而經甲○○表示已│ │
│ │ │ │經製作函文待主委回國寄發並要求被│ │
│ │ │ │告停止錄音。 │ │
├──┼─────┼────────────────┼────────────────┼───────┤
│ │95.10.12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10│被告委託王玉楚律師發函予管理委員│丙○96他7294卷│
│ │ │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7 號函。│會,要求委員會撤查「95.08.22管委│,第36-38 頁 │
│ │ │ │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經12位委│ │
│ │ │ │員決議通過,內容同於「被告95.09.│ │
│ │ │ │22要求徹查12委員公告函」內容。 │ │
├──┼─────┼────────────────┼────────────────┼───────┤
│ │95.10.12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10│被告委託王玉楚律師發函予臺北縣政│丙○96他188 卷│
│ │ │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8 號函。│府,以管理委員會未函復「被告95.0│,第18-19 頁、│
│ │ │ │9.22要求撤查12委員公告函」及於95│ │
│ │ │ │年10月04日向甲○○調閱「95.08.22│ │
│ │ │ │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會議紀錄│ │
│ │ │ │未果,要求縣府對管理委員會裁罰。│ │
├──┼─────┼────────────────┼────────────────┼───────┤
│ │95.10.14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4│管理委員會函復被告「95.08.22管委│丙○96他188 卷│
│ │ │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該函寄送對│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係經管理委員│,第16-17 頁、│
│ │ │象參見附表備註三、㈡);同函檢附│會委員同意所擬定,並邀請被告參加│丙○96他7294卷│
│ │ │上開95年10月02日榮管字第951002號│95.11.05召開之管理委員會之例行會│第 │
│ │ │函。(於95年10月15日掛號送達於被│議(內容節錄如備註三、㈠)。 │ │
│ │ │告) │ │ │
│ │ │ │ │ │
├──┼─────┼────────────────┼────────────────┼───────┤
│ │95.11.06 │臺北縣政府95年11月06日北府工使字│縣府因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丙○96他7294卷│
│ │ │第0950724688號函。 │95年10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8 │,第41頁 │
│ │ │ │號函,通知管理委員會將於95年11月│ │
│ │ │ │17日會同被告前往社區會勘。 │ │
├──┼─────┼────────────────┼────────────────┼───────┤
│ │95.11.07 │被告95.11.07書面請求影印管理委員│被告於95.11.07要求管理委員會於同│丙○96他7294卷│
│ │ │會94年01月至95年10月之會計帳簿及│月10日前提出會94年01月至95年10月│,第42頁 │
│ │ │財務報表。 │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供其影印,如│ │
│ │ │ │其無法影印,將報請縣政府對管理委│ │
│ │ │ │員會裁罰。 │ │
├──┼─────┼────────────────┼────────────────┼───────┤
│ │95.11.17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5.11.17會勘紀錄│縣府依前函前往會勘,有管理委員會│本院卷付縣府傳│
│ │ │表 │主任委員張孟漢、被告、王玉楚律師│真資料 │
│ │ │ │、工務局人員在場,會堪情形由主任│ │
│ │ │ │委員準備95年07至11月份之管理委員│ │
│ │ │ │會會議紀錄供被告閱覽、影印。 │ │
├──┼─────┼────────────────┼────────────────┼───────┤
│ │95.11.25 │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本院卷(告訴人│
│ │ │議出席名冊(出席委員參見備註四、│議,共有戊○○、丁○○等共十位委│97年9 月18日陳│
│ │ │㈢)、當日會議錄音譯文(由委員黃│員本人出席(其中九位後經檢察官偵│述意見狀附件四│
│ │ │瓊慧製作)。 │查確係有參與「95.08.22管委會十二│、97年10月22日│
│ │ │ │委員聲明公告」之討論並同意為該公│陳述意見狀附件│
│ │ │ │告,參見備註四、㈢),被告偕同王│) │
│ │ │ │玉楚律師出席,並由王玉楚律師向管│ │
│ │ │ │理委員丁○○質問「95.08.22管委會│ │
│ │ │ │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製作過程,由│ │
│ │ │ │丁○○答復王玉楚律師及被告(內容│ │
│ │ │ │節錄如備註四、㈡)。 │ │
├──┼─────┼────────────────┼────────────────┼───────┤
│ │95.12.15 │被告95年12月14日告訴狀。 │被告委任王玉楚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以│丙○96他188 卷│
│ │ │ │戊○○、丁○○冒用管理委員會12委│,第1-19頁 │
│ │ │ │員名義偽造「95.08.22管委會十二委│ │
│ │ │ │員聲明公告」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為│ │
│ │ │ │由,由王玉楚律師撰寫告訴狀對該二│ │
│ │ │ │人提起偽造文書告訴,由臺灣板橋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2月15日受理。│ │
├──┼─────┼────────────────┼────────────────┼───────┤
│ │96.06.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官於96年05月04日傳訊除戊○○│丙○96他188 卷│
│ │ │第13208 號(被告丁○○、戊○○偽│、丁○○以外之十一位管理委員為證│,第93-106頁、│
│ │ │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人,確認「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丙○96偵13208 │
│ │ │ │聲明公告」確係經由除盧耀芳委員外│號卷,第11-13 │
│ │ │ │之12位委員(戊○○、丁○○、吳師│頁。 │
│ │ │ │敏、李佩君、李革毅、李祥銘、邱昭│ │
│ │ │ │螢、徐育德、張孟漢、陳水火、陳吳│ │
│ │ │ │秀鳳、劉容孜)討論並達成共識所決│ │
│ │ │ │定,而於96年6 月14日對戊○○、黃│ │
│ │ │ │瓊慧為不起訴之處分。 │ │
├──┼─────┼────────────────┼────────────────┼───────┤
│ │96.10.19 │戊○○、丁○○96年10月19日告訴狀│戊○○、丁○○對被告提起本案誣告│ │
│ │ │。 │告訴。 │ │
├──┼─────┴────────────────┴────────────────┴───────┤
│備註│ │
├──┼───────────────────────────────────────────────┤
│ 一 │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出席委員 │
├──┼───────────────────────────────────────────────┤
│ │該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均為戊○○、丁○○、吳師敏、李佩君、李革毅、李祥銘、邱昭螢、徐育德│
│ │、張孟漢、陳水火、陳吳秀鳳、劉容孜共十二人,均僅盧耀芳一人未出席。 │
├──┼───────────────────────────────────────────────┤
│ 二 │編號三所示之「被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之節錄內容 │
├──┼───────────────────────────────────────────────┤
│ │「…看看表演名單 大都外來客 請問「辦活動是以"社區住戶"為主吧!!」 來了一些外來客 詢問下才│
│ │知是一位" 趙委員" 開立幼稚園找來的 請你們各委員可以避嫌嗎?? 表演者贈送禮品 看表演名單 社│
│ │區表演小朋友共5 位 那其他???? 給人感覺就是" 幼稚園成果發表會" 我們社區就是贊助者 唉ㄠ│
│ │!」、「社區摸彩獎品我更納悶?又不是年終晚會大摸彩 主委,我們社區經費太多在"撒錢ㄛ" 如果是要│
│ │充場面我想大可就不必要了,也代表我們不適合辦此類型活動吧!還是代表社區太有錢ㄛ" 請問主辦人員你│
│ │把我們社區住戶當凱子嗎?" 」、「讓我不得聯想為何硬要辦此活動目的????」、「看看你們當初預算│
│ │$20000/137戶=@$145 每一戶要承當$145看來錢不多但累積下來就很可觀 重點是都這麼剛好預算嗎?社區│
│ │經費有限吧 經不起你們"揮霍"ㄛ 如果當社區自認那麼有經費那就降收管理費吧 我想全社區住戶會很感│
│ │激你的主委(總比被管委會拿去浪費或做公關好吧!)」「住戶 D3 11樓 乙○○ 95.08.14」 │
├──┼───────────────────────────────────────────────┤
│ 三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4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之節錄內容 │
├──┼─┬─────────────────────────────────────────────┤
│ │㈠│節錄該函說明一與本案有關部分,其餘被告與管理委員會間之糾紛從略 │
│ ├─┼─────────────────────────────────────────────┤
│ │ │「說明:一、社區住戶乙○○女士(地址:…略…)曾來函要求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本管委│
│ │ │ 會)查證聲明公告事項(詳如附件一。註:即上開編號十所示之「被告95.09.22要求撤查12委員公告│
│ │ │ 函」)。該聲明公告係經由本管委會委員同意所擬定,非須皆經由會議的形式才可製作及撰寫公告,│
│ │ │ 然本管委會為求審慎處理貴住戶之意見,同時也避免單一或少數委員會無法詳實說明及代表所有本管│
│ │ │ 委會之意見,曾回函予貴住戶,歡迎其能襏冗參與十一月五日召開之例會(詳如附件二。註:即上開│
│ │ │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02日榮管字第951002號函),希望藉由雙向交流的方│
│ │ │ 式達到溝通及釋疑。」 │
│ ├─┼─────────────────────────────────────────────┤
│ │㈡│本函寄送對象 │
│ ├─┼─────────────────────────────────────────────┤
│ │ │⒈正本受文者:臺北縣政府、王玉楚律師、被告、榮耀巴黎管理委員會。 │
│ │ │⒉副本受文者:李革毅、丁○○、劉容孜、張孟漢、戊○○、陳吳秀鳳、盧耀芳、李佩君、陳水火、徐│
│ │ │ 育德、吳師敏、李祥銘、邱昭螢(註:即管理委員會之十三位委員)。 │
├──┼─┴─────────────────────────────────────────────┤
│ 四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當日會議錄音譯文」之節錄內容 │
├──┼─┬─────────────────────────────────────────────┤
│ │㈠│告訴人黃瓊製作之逐字譯文(自錄音音軌10分36秒起以下)。 │
│ ├─┼─────────────────────────────────────────────┤
│ │ │⒈王玉楚律師: │
│ │ │ 那第二個問題,是聲明公告,8月22號聲明公告,你們決策的過程是什麼,為什麼是12個委員具名? │
│ │ │⒉丁○○: │
│ │ │ 這個部分也由我來說明,因為呢,這個事實,就是音樂會之後有一些很多的謠言和糾紛,那因為我們│
│ │ │ 當初會通過這個,是在一次管委會,那次有十二位委員,有一位委員沒有出席,那之後又有住戶因為│
│ │ │ 她質疑一些事情,然後她又扯到一些有起糾紛拉,那我們管委會是很想要去協調這件事情,可是發現│
│ │ │ 說,因為大家就好像已經有對立在了,要協調她不願意接受協調,那我們管委會…因為這部分… │
│ │ │⒊被告: │
│ │ │ 我聲明,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 │
│ │ │⒋王玉楚律師: │
│ │ │ 好,沒關係,對不起喔,我提一個問題,我不管內容,我從來沒有提到內容,內容是妳剛講到,內容│
│ │ │ 是妳剛剛講的那個… │
│ │ │⒌丁○○: │
│ │ │ 嗯,這位律師,我們現在不是在打官司… │
│ │ │⒍王玉楚律師: │
│ │ │ 我不管。 │
│ │ │⒎丁○○: │
│ │ │ 你現在是受她… │
│ │ │⒏王玉楚律師: │
│ │ │ 妳沒有針對我的問題來回答。 │
│ │ │⒐丁○○: │
│ │ │ 你現在是受她委託,我們也不見得一定要回答你,請你搞清楚你的身分,我們今天很尊重你,你受我│
│ │ │ 們住戶委託來參加區權會,你提出的問題我們儘量來解釋,但是你要尊重我們,你不是住戶,你可以│
│ │ │ 代替她沒錯,但我們不是犯人,我們今天沒有必要這樣讓你質詢。 │
│ │ │⒑其他委員: │
│ │ │ 就是阿。 │
│ │ │⒒丁○○: │
│ │ │ 是不是請你把你的問題用書面的提出來,請管委會正式做一個決議來回答你的問題,可以嗎? │
│ │ │⒓王玉楚律師: │
│ │ │ 可以,那用書面提。 │
│ │ │⒔丁○○: │
│ │ │ 對,但是管委會已經用書面回答了呢?你可以…這部分不是說…因為包括過去大家的想法就是有差距│
│ │ │ 嘛,我們在這一來一往沒有用,因為你永遠在那邊吵個不停,你認為有問題就提出書面嘛,像當初李│
│ │ │ 小姐要申請那個財務報表,她完全沒有用書面申請,那後來我們就趕快做一個書面,給她申請就趕快│
│ │ │ 給印,所以… │
│ │ │⒕被告: │
│ │ │ 我用寄那個什麼函來說我要申請,幾月幾號來呀,我沒有都沒有 │
│ │ │⒖丁○○: │
│ │ │ 我們早在妳那個函來之前,就已經來請你來填申請書,讓妳印走了哦,我們都… │
│ │ │⒗被告: │
│ │ │ 小姐你不要這樣講,我是說我先…請你不要再這樣亂誣賴我…誣賴可以嗎?我正式說我有…跟邊旁邊│
│ │ │ 以前那個肥…肥女人,說我要申請你們的財報,然後呢我…然後後面又說可以,我就…可以… │
│ │ │⒘王玉楚律師: │
│ │ │ 沒關係拉。 │
│ │ │⒙丁○○(答復被告): │
│ │ │ 關於這個部分,李小姐你的來信非常的多,我們都有印出來,我們也可以公布嘛,可以看這個日期,│
│ │ │ 到底是你的信先來,我們先讓你印,還是怎麼樣的,你的信可以當證據把它公布出來嘛,我們是說這│
│ │ │ 個事件之後,是不是把所有的信件往返,包括你們寫給縣政府、管委會、律師函等等,我們回復你的│
│ │ │ 過程,全部公告,全部公告給住戶了解,好不好,是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妳這樣一直爭吵沒有意義啊│
│ │ │ ,我們講的你永遠聽不進去,我們是就把這個事件的始末,作成,就是作成書面的,讓住戶去了解。│
│ │ │⒚記載被告與王玉楚律師未回答即離席。 │
│ ├─┼─────────────────────────────────────────────┤
│ │㈡│上開錄音譯文與被告及管理委員會間之各文書之比對 │
│ ├─┼─────────────────────────────────────────────┤
│ │ │⒈王玉楚律師上開㈠、⒈所指之「8 月22號聲明公告」,應係編號六所示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
│ │ │ 聲明公告」。 │
│ │ │⒉丁○○上開㈠、⒉所稱「會通過這個」,究係指編號一、二所示之舉辦音樂會決議、或係編號六所示│
│ │ │ 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依前後語意及製作人於譯文之括號註解,尚難以判認;而│
│ │ │ 其所言管理委員會想出面協調,應係指編號十、、所示之請被告參加調解之通知。 │
│ │ │⒊被告上開㈠、⒊所稱「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惟依據管理委員會提出之編號所示之社區掛號信函簽│
│ │ │ 收紀錄,被告已由其夫簽收該掛號信件。 │
│ │ │⒋丁○○上開㈠、⒔所稱「但是管委會已經用書面回答了呢」,應係指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
│ │ │ 委員會95年10月14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又其所稱「當初李小姐要申請那個財務報表」,依被告上│
│ │ │ 開㈠、⒕所回復內容,應係指編號之被告95年11月07日之書面。 │
│ ├─┼─────────────────────────────────────────────┤
│ │㈢│出席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該社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姓名 │
│ ├─┼─────────────────────────────────────────────┤
│ │ │⒈本人出席:李革毅、丁○○、劉容孜、張孟漢、戊○○、陳吳秀鳳、盧耀芳、李佩君、陳水火、徐育│
│ │ │ 德委員。 │
│ │ │⒉本人未出席(含委託由他人代理出席):吳師敏、李祥銘、邱昭螢。 │
│ │ │⒊出席十位委員中,除盧耀芳外,其餘九位委員,後經檢察官偵查確係有參與「95.08.22管委會十二委│
│ │ │ 員聲明公告」之討論並同意為該公告。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