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8898號
PCDM,97,簡,8898,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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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
37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起訴之 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 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核先敘明。二、甲○○○因懷疑其夫朱元馴遭乙○○騙取金錢,乃於民國97 年2 月18日前某日,撰寫「乙○○女人,您下面還癢不癢, 還要找老男人給您通一通嗎,人家就是男人玩女人,您是女 人玩男人,坐在老男人上面一絲不掛在通,您說您同居人林 朝欽性無能,您可以去賣,您幾家店都是坐在老男人上面玩 來的錢,現這老男人及給您錢也及給您通了,您可以去賣了 ,要讓您幾家店的員工都知道您是一絲不掛在上面玩,這些 老男人賺來的錢,現這些老男人等著您來給也通到大溪賓館 開房間」、「上誼美髮店乙○○賣妓貨,八十歲老男人您都 公坐上面通,您下面還是癢嗎,還要找老男人到大溪賓館開 房間,給您下面通一通,您真了不起,連八十歲老男人您都 要公坐上面通,幫他吃下面,您比賣的還要下流,現還要通 嗎,等著您來,到大溪賓館開房間可以和老男人坐在水池一 起洗澡一件不穿,還兩腳打開開,您真是賣妓貨,您說您同 居人林朝欽性無能您可以去賣,不要找人家老公來通,幾家 店不知道通了多少男人賺來的錢。內湖東湖路49巷7 號。中 和員山路136 號。龍潭中正路187 之2 號。龍潭龍華路8 號 2 樓」等不實文字之傳單,而意圖散布於眾,於同年2 月18 日、19日,將上開傳單寄送至臺北縣三峽鎮○○路24號1 樓 上誼髮型店、桃園縣龍潭鄉○○路187 之2 號上誼髮型店, 並於信封上載明「小弟收」之文字,使前開髮型店內之不特 定人得以收受閱覽。復將前開傳單交予臺北縣三峽鎮○○路 黃昏市場內之攤販商,央請攤販商在該市場內代為發送;將 前開傳單放置在臺北縣三峽鎮○○路8 號原翦時尚髮研店



櫃台,供不特定人自由取閱,而以前開方式散布足以貶抑乙 ○○個人社會評價之事,足以毀損乙○○名譽。嗣乙○○於 97年3 、4 月間及同年6 月4 日,陸續得知前開傳單內容, 而知悉上情。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 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乙○○ 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指訴情節可佐,復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內容之傳單、信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洵堪認定。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罪。被告將前開相似內容之2 份傳單,於短期內陸續傳送供 人閱覽,其詆毀之對象單一,陳述內容情節相近,應係基於 單一誹謗之犯意之接續數個動作,祇論以一誹謗罪。爰審酌 被告縱認告訴人詐騙其夫金錢,仍應循正當合法途徑解決, 然竟以前開涉及他人私德之不實內容詆毀他人人格,且記載 之內容內容甚為不堪,顯純為發洩自身情緒之舉,所為自無 足取,惟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僅有小學肆業之教育程 度,思慮較為不週,及其犯罪之手段、散布之時間不短、對 告訴人名譽產生損害非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 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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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