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079號
PCDM,97,易,3079,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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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丙○○
      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6549 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改以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戊○○丙○○丁○○共同 未經他人同意,於民國97年5 月27日18時許,以尋找股東商 議等事由,進入由大項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 項公司)負責人甲○○及業務經理乙○○所管領、位於臺北 縣中和市○○路○ 段327 巷11弄8 號2 樓大項公司營業所所 在之建築物後,經乙○○要求退去而仍留滯在上址。嗣經乙 ○○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即大項公司負責人 甲○○委由告訴代理人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告 訴人為乙○○,應予更正)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 法第306 條第2 項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戊○○丙○○丁○○妨害自 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308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於97年10月9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本案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列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之 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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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項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