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150號
PCDM,97,易,2150,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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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50號
                   97年度易字第3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430
號),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90號併案意旨書),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 字第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 號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 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3 案 所犯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 日因減刑 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竟與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均由 檢察官另行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詐騙集團之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推由此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2 月2 日止分 別於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公開拍賣筆記型電 腦、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手機、包包等商品之虛偽訊息於 網頁上,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子○○等被害人各陷於錯誤而予 以下標,該詐騙集團成員並使用杜献嵐(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610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 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不詳之人所申辦之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 電話與上開得標之被害人聯絡,復以乙○○李國進(所犯 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1 號簡易判 決有罪在案)、趙福來、郭德勝等人以新臺幣(下同) 5,000 、10,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李國進、 趙福來、不知情之褚滿燕(趙福來之妻,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趙福 來之母趙色蘭(已歿)、郭家均所有之銀行帳戶以作為詐騙



集團所指定上開得標之被害人匯款帳戶,而如附表一所示子 ○○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由乙○○、趙福來、郭德勝李國進等人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將上開詐騙 款項提領,並予分贓花用(以上詐騙各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分別經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再於97年6 月26日為警在基隆市○○區○○路366 號之2濱 海別館之313 室內持搜索票對趙福來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公訴人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簽分偵辦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除被害人癸○○部分) 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共犯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㈢證人即被害人子○○、寅○○、丁○○、癸○○、卯○○、 己○、戊○○、庚○○、丙○○、辛○○、壬○○、甲○○ 、丑○○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褚滿燕於警詢中之供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己○、高薇珺、證人郭德勝之妻劉秋樺、褚滿 燕、杜献嵐、濱海別館負責人江梅、查獲警員高宸謙、路鴻 裕於偵查中之證述。
杜献嵐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開戶 資料、李國進所繪製交付存摺、提款卡予被告乙○○之位置 圖、共犯趙福來經警執行搜索時為警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 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㈥李國進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跨行提款交易明細表各1 份、李國進上開帳戶提 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 年7 月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682號函附錄影監視畫面 及時序交易紀錄與摘錄照片5 幀。
㈦趙福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瑞芳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6 月27日基營字第0970 100467 號 函1 份、趙福來上開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 1 紙、該帳戶提領時段及ATM 對號對照表1 紙、客戶歷史交 易明細清單1 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9 月9 日臺新作文 字第9710172 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臺灣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97年7 月22日宜警字第0975000056 2 號函附監視錄影之影像光碟及交易處理資料1 份、臺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97年4 月11日北銀營作 字第09705020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4 幀、上開帳 戶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1 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97年4 月10日(97) 新光銀業拓字第1585號函附監 視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
褚滿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中正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 4 月9 日基營字第0970100208號函附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查詢1 紙、褚滿燕上 開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 款存款單1 紙、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5 紙、該郵局帳戶經提 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6幀、濱海別館照片7 幀及位置圖 。
㈨趙色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1 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7 月9 日臺新作文字第 9710172 號函、同年7 月21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7 號、同 年7 月18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719 號函各附監視錄影光碟及 摘錄照片共10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 29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200971號函附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6 幀、趙色蘭上開帳戶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1 紙。 ㈩郭家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仁德後壁厝郵局帳戶之帳 戶查詢最近交易資料、該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 照表、提領時段及ATM 機號對照表各1 紙、臺灣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7 月25日基營字第0970100554號函附監 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2幀、露天拍賣會員帳號tvooo1105 之基本註冊資料1 紙。
丙○○轉帳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轉帳 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丁○○轉帳之國泰 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甲○○臺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列印畫面、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得標列印畫面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聯絡之列印資料、丑○ ○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 頁得標列印畫面、壬○○匯款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



戶交易明細表、戊○○轉帳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癸○○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
綜上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詳如附表二所載)。被告與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及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方 式欄內所載之時間佯登拍賣訊息並各以行動電話及簡訊聯絡 被害人匯款事宜,使如附表一所示子○○等13名被害人各陷 於錯誤,而匯入李國進、趙福來、褚滿燕、趙色蘭、郭家均 等人之帳戶內,並分別將該帳戶內之詐得金額提領一空,則 被告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犯上開13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原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告係認 基於包括一罪之詐欺犯意有所未明,容有誤會。查被告前於 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3 案所犯數罪經本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4 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 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亦 因犯與本案同類型之網路拍賣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 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竟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 財,卻屢利用網際網路訛詐他人財物,且遭騙被害人人數甚 眾,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 所受損失、被告所獲利益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 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應執行刑。
四、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固已發還與趙福來 ,惟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本案犯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 二所示之物,名義人係為趙色蘭,雖趙色蘭已死亡,惟其財 產應屬全體繼承人所有,尚難認係屬共犯趙福來個人所有, 與附表三編號三、四、五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與本案



犯罪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銀行帳戶所有│收購之時間│被│ │ 匯 款 時 間 │提│提款時間、地│
│ │人及匯入之銀│ 及代價 │害│ 詐 術 方 式 ├───────┤款│點及金額 │
│號│行帳號 │ │人│ │遭 詐 騙 金 額│人│   │
├─┼──────┼─────┼─┼─────────┼───────┼─┼──────┤
│一│李國進乙○○於96│楊│96年12月30日某時許│96年12月30日13│周│96年12月30日│
│ │ │年12月29日│銘│,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26分許 │見│15時49分許,│
│ │彰化商業銀行│上午某時許│章│站上,佯登拍賣商品│ │彥│在中國信託銀│
│ │基隆分行帳號│,在李國進│ │之訊息,供不特定人├───────┤ │行某自動櫃員│
│ │000000000000│位於基隆市│ │競標購買,致子○○│13,150 元 │ │機提領13,000│
│ │ │中山區成功│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元。 │
│ │ │二路6 號3 │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樓之住處以├─┼─────────┼───────┼─┼──────┤
│ │ │5,000 元之│羅│96年12月31日8 時30│96年12月31日17│周│96年12月31日│
│ │ │代價收購。│鈺│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53分許 │見│18時58分許、│
│ │ │ │婷│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18時59分許,│
│ │ │ │ │華碩品牌U6S 型號筆├───────┤ │在國泰世華銀│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24,000元 │ │行新民分行自│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動櫃員機各提│
│ │ │ │ │買並以門號00000000│ │ │領20,000元及│
│ │ │ │ │75號行動電話與羅鈺│ │ │4,000 元。 │
│ │ │ │ │婷聯絡,致寅○○陷│ │ │ │




│ │ │ │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
│二│趙福來 │乙○○於97│林│97年1 月10日某時許│97年1 月10日19│周│97年1 月11日│
│ │ │年1 月9 日│金│,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35分許 │見│6 時6 分許、│
│ │中華郵政股份│某時許,在│鴻│站上,佯登拍賣電腦├───────┤彥│8 時1 分許,│
│ │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仁愛│ │商品之訊息,供不特│10,000元 │ │在臺新銀行板│
│ │瑞芳郵局帳號│區○○路 │ │定人競標購買,致林│ │ │南分行自動櫃│
│ │000000000000│509 巷2 號│ │金鴻陷於錯誤而匯出│ │ │員機,各提領│
│ │ │「基隆市立│ │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 │7,400 元及 │
│ │ │殯葬管理所│ │。 │ │ │3,000 元。 │
│ │ │」以10,000├─┼─────────┼───────┼─┼──────┤
│ │ │元之代價向│楊│97年1 月12日某時許│97年1 月13日14│周│97年1 月13日│
│ │ │趙福來收購│永│,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0分許 │見│19時34分39秒│
│ │ │(趙福來連│增│站上,佯登拍賣筆記├───────┤彥│許,在臺北富│
│ │ │同販賣編號│ │型電腦商品之訊息,│10,000元 │ │邦銀行新竹分│
│ │ │三、四所示│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行自動櫃員機│
│ │ │之帳戶及為│ │,並以門號00000000│ │ │,提領10,000│
│ │ │車手之費用│ │83號行動電話與楊永│ │ │元。 │
│ │ │共取得 │ │增聯絡,致癸○○陷│ │ │ │
│ │ │40,000元)│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 │蘇│97年1 月13日上午9 │97年1 月13日11│周│97年1 月13日│
│ │ │ │昭│時許,經雅虎奇摩拍│時39分許 │見│13時3 分許,│
│ │ │ │元│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在臺新銀行板│
│ │ │ │ │NOKIA 牌N81 型號行├───────┤ │南分行各提領│
│ │ │ │ │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0,150元 │ │5,000 元及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5,100 元 │
│ │ │ │ │,並以門號00000000│ │ │ │
│ │ │ │ │22號簡訊與卯○○聯│ │ │ │
│ │ │ │ │絡,致卯○○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 │ │ │
│ │ │ │ │左列帳戶。 │ │ │ │
│ │ │ ├─┼─────────┼───────┼─┼──────┤
│ │ │ │高│97年1 月13日某時許│97年1 月15日某│周│97年1 月15日│
│ │ │ │毅│,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許 │見│16時20分許、│
│ │ │ │ │站上,佯登拍賣 │ │彥│17時20分許,│
│ │ │ │ │NOKIA 品牌N82 型號├───────┤ │在臺灣新光銀│
│ │ │ │ │行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0,150元 │ │行自動櫃員機│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各提領10,000│
│ │ │ │ │買,致己○陷於錯誤│ │ │元及200 元 │
│ │ │ │ │而委請其姊高薇珺匯│ │ │ │
│ │ │ │ │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三│褚滿燕(趙福│乙○○於97│林│97年1 月27日某時許│97年1 月27日10│趙│97年1 月28日│
│ │來之妻) │年1 月26日│桂│,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 分許 │福│8 時10分許及│
│ │中華郵局股份│某時許,在│合│站上,佯登拍賣數位├───────┤來│97年1 月30日│
│ │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中正│ │相機商品之訊息,供│8,120元 │ │12時31分許,│
│ │中正郵局帳號│區○○路 │ │不特定人競標購買,│ │ │分別在基隆八│
│ │000000000000│366 之1 號│ │及以門號0000000000│ │ │斗子郵局、板│
│ │ │3 樓「濱海│ │號行動電話聯絡,致│ │ │橋八甲郵局提│
│ │ │別館」套房│ │戊○○陷於錯誤而匯│ │ │款。 │
│ │ │內,以 │ │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 │ │ │
│ │ │10,000元之│ │戶。 │ │ │ │
│ │ │代價向趙福├─┼─────────┼───────┤ ├──────┤
│ │ │來收購(趙│陳│97年1 月27日23時許│97年1 月30日13│ │97年1 月30日│
│ │ │福來連同販│志│,經拍賣網站上,佯│時58分許 │ │14時50分許,│
│ │ │賣編號二、│宏│登拍賣BENQ牌VH4243├───────┤ │在板橋文化路│
│ │ │四所示帳戶│ │型液晶電視商品之訊│16,620元 │ │郵局提款。 │
│ │ │及為車手之│ │息,供不特定人競標│ │ │ │
│ │ │費用共取得│ │購買,致庚○○陷於│ │ │ │
│ │ │40,000元)│ │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 │ │ │
│ │ │。 │ │至左列帳戶。 │ │ │ │
│ │ │ ├─┼─────────┼───────┤ ├──────┤
│ │ │ │林│97年1 月28日11時許│97年1 月30日16│ │97年1 月30日│
│ │ │ │玉│,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16分許 │ │16時43分許,│
│ │ │ │麟│站上,佯登拍賣SONY│ │ │在基隆八斗子│
│ │ │ │ │品牌40吋液晶電視商├───────┤ │郵局提款 │
│ │ │ │ │品之訊息,供不特定│30,000元 │ │30,000元。 │
│ │ │ │ │人競標購買,並以門│ │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與丙○○聯絡,│ │ │ │
│ │ │ │ │致丙○○陷於錯誤而│ │ │ │
│ │ │ │ │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 │ │ │
│ │ │ │ │帳戶。 │ │ │ │
├─┼──────┼─────┼─┼─────────┼───────┼─┼──────┤
│四│趙色蘭(已歿│乙○○於97│陳│97年2 月18日13時30│97年2 月18日14│周│97年2 月18日│




│ │,趙福來之母│年1 月31日│炯│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18分許 │見│14時33分許、│
│ │)中華郵政股│某時許,在│澔│賣網站上,佯登拍賣│ │彥│14時34分許,│
│ │份有限公司基│臺北縣瑞芳│ │NOKIA 品牌N95 型號├───────┤ │在中國信託銀│
│ │隆七堵郵局帳│鎮○○路員│ │行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3,150元 │ │行永吉分行自│
│ │號0000000000│山巷41之1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 │ │動櫃員機提款│
│ │23 │號前以 │ │買,並以門號095524│ │ │3000元及 │
│ │ │10,000 元 │ │8081號行動電話與陳│ │ │10,000元。 │
│ │ │之代價向趙│ │炯澔聯絡,致辛○○│ │ │ │
│ │ │福來收購(│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 │
│ │ │趙福來連同│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 │販賣編號二│ │ │ │ │ │
│ │ │、三所示之│ │ │ │ │ │
│ │ │帳戶及為車│ │ │ │ │ │
│ │ │手之費用共│ │ │ │ │ │
│ │ │取得40,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五│郭家均(郭德│趙福來向郭│游│97年1 月31日晚上某│97年2月5日16時│郭│97年2 月5 日│
│ │勝之女) │德勝借用郭│雅│時許,經雅虎奇摩拍│34分許 │德│16時41分許,│
│ │ │家均之帳戶│惠│賣網站上,以帳號「│ │勝│在基隆八斗子│
│ │中華郵政股份│資料,並由│ │tvooo1105 」佯登拍├───────┤ │郵局自動櫃員│
│ │有限公司臺南│趙福來於97│ │賣LV品牌大水桶包商│13,000元 │ │機提領13,000│
│ │仁德後壁厝郵│年2 月上旬│ │品之訊息,供不特定│ │ │元。 │
│ │局帳號003145│某日,在上│ │人競標購買,並以門│ │ │ │
│ │101241 │開「濱海別│ │號0000000000號簡訊│ │ │ │
│ │ │館」套房內│ │與壬○○聯絡,致游│ │ │ │
│ │ │提供作為詐│ │雅惠陷於錯誤而匯出│ │ │ │
│ │ │騙使用之帳│ │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 │ │
│ │ │戶。 ├─┼─────────┼───────┤ ├──────┤
│ │ │ │李│97年2 月1 日22時許│97年2 月2 日某│ │⑴97年2 月2 │
│ │ │ │天│,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許 │ │日17時10分許│
│ │ │ │立│站上,以帳號「tvoo│ │ │,在基隆八斗│
│ │ │ │ │o1105 」佯登拍賣筆│ │ │子郵局自動櫃│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 │員機提領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10,120元 │ │10,000 元 。│
│ │ │ │ │買,並以門號093046│ │ │⑵97年2 月2 │
│ │ │ │ │3583號行動電話與李│ │ │日18時53分許│
│ │ │ │ │天立聯絡,致甲○○│ │ │,在基隆第一│
│ │ │ │ │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 │ │信用合作社自│




│ │ │ │ │金額至左列帳戶。 │ │ │動櫃員機,提│
│ │ │ ├─┼─────────┼───────┤ │領10,000元。│
│ │ │ │鄭│97年2 月2 日17時50│97年2月2日18時│ │⑶97年2 月3 │
│ │ │ │兆│分許,經露天拍賣網│36分許 │ │日21時18分許│
│ │ │ │鈞│站上,以帳號「tv00│ │ │,在基隆八斗│
│ │ │ │ │01105 」佯登拍賣筆│ │ │子郵局自動櫃│
│ │ │ │ │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 │員機,提領 │
│ │ │ │ │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12,120元 │ │2,000 元。 │
│ │ │ │ │,並以門號00000000│ │ │ │
│ │ │ │ │83號行動電話與鄭兆│ │ │ │
│ │ │ │ │鈞聯絡,致丑○○陷│ │ │ │
│ │ │ │ │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 │ │ │
│ │ │ │ │額至左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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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子○○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寅○○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三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丁○○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四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癸○○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五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卯○○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六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己○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
│ │ │物沒收。 │
├──┼──────────┼─────────────────────────┤




│ 七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戊○○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八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庚○○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九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丙○○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 │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辛○○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一│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壬○○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對甲○○詐欺取財 │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十三│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 │對丑○○詐欺取財 │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處 置 │
├──┼──────────┼──────────────┤
│ 一 │趙福來之中華郵政股份│與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印章均已│
│ │有限公司基隆瑞芳郵局│發還與趙福來保管中(見板檢97│
│ │帳號000000000000號郵│年度偵字第10928 號卷第66頁背│
│ │政存簿儲金簿1 本 │面),然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
│ │ │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詐│
│ │ │欺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二 │趙色蘭之中華郵政股份│非被告及共犯趙福來所有之物,│
│ │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 23 號│ │
│ │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 │ │
├──┼──────────┼──────────────┤
│ 三 │趙福來之合作金庫銀行│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
│ │0000000000000 號存簿│沒收。 │




│ │1 本及提款卡1 張 │ │
├──┼──────────┼──────────────┤
│ 四 │趙福來之交通銀行 │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
│ │000000000000號存簿1 │沒收。 │
│ │本及提款卡1 張 │ │
├──┼──────────┼──────────────┤
│ 五 │趙福來名義之印章2枚 │已發還與趙福來,依卷證事證無│
│ │ │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
│ │ │予宣告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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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中正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