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733號
PCDM,97,易,1733,2008101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482號
                   97年度易字第1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
八三四號、第九九八四號、第一0四六九號),及因有相牽連案
件關係,經追加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四 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二月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 後復撤回上訴,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上開二罪 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 於九十六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 月確定,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 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列之時 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陳佳汶趙偉揚許建中楊昱紘姜玉玲劉翰璋莊美慧發現失竊,經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陳佳汶趙偉揚許建中楊昱紘姜玉玲、莊 美慧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劉翰璋訴由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因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由本院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趙偉 揚、楊昱紘莊美慧於警詢時,陳佳汶許建中姜玉玲劉翰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失竊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 ADD 服飾店店員黃祝瑛於警詢中、屈臣氏中連店店員鍾慧如 於警詢時及黃美惠在警詢及偵查中分別證述在卷。復有監視



器翻拍照片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重點商 品別單品進銷存明細表影本三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先後十三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上揭事實 欄記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素行非佳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 翠 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 點 │行竊方法 │被害人│竊取之財物│ 宣 告 刑 │
├──┼───┼────┼──────┼───┼─────┼─────┤
│ 一 │97年1 │臺北縣中│被告徒手竊取│陳佳汶│面紙3 袋、│甲○○竊盜│
│ │月25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竹炭沐浴乳│,累犯,處│
│ │日7 時│路1號1樓│之商品後,未│ │13瓶、洗髮│有期徒刑肆│
│ │許 │(屈臣氏│付帳即離去。│ │精8 瓶、夾│月。 │




│ │ │中連店)│ │ │心餅15包、│ │
│ │ │ │ │ │捲心酥9 包│ │
│ │ │ │ │ │、營養餅4 │ │
│ │ │ │ │ │包、可口可│ │
│ │ │ │ │ │樂5組 。 │ │
├──┼───┼────┼──────┼───┼─────┼─────┤
│ 二 │97年1 │臺北縣中│被告徒手竊取│陳佳汶│圍巾1 條、│甲○○竊盜│
│ │月30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捲心酥9 筒│,累犯,處│
│ │日14時│路1號1樓│之商品後,未│ │、手套2 副│有期徒刑叁│
│ │許 │(屈臣氏│付帳即離去。│ │。 │月。 │
│ │ │中連店)│ │ │ │ │
├──┼───┼────┼──────┼───┼─────┼─────┤
│ 三 │97年1 │臺北縣中│被告徒手竊取│陳佳汶│洗髮乳25瓶│甲○○竊盜│
│ │月31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平口褲1 │,累犯,處│
│ │日12時│路1號1樓│之商品後,未│ │件、沐浴乳│有期徒刑叁│
│ │37分許│(屈臣氏│付帳即離去。│ │17瓶、防風│月。 │
│ │ │中連店)│ │ │手套6 副。│ │
├──┼───┼────┼──────┼───┼─────┼─────┤
│ 四 │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進入店內│趙偉揚│紅酒2瓶。 │甲○○竊盜│
│ │月5日 │和市景平│,徒手竊取店│ │ │,累犯,處│
│ │13時30│路756 號│內商品後,藏│ │ │有期徒刑叁│
│ │分許 │1 樓(統│置於外套內,│ │ │月。 │
│ │ │一便利商│未付帳即離去│ │ │ │
│ │ │店福美店│。 │ │ │ │
│ │ │) │ │ │ │ │
├──┼───┼────┼──────┼───┼─────┼─────┤
│ 五 │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進入店內│陳佳汶│洋芋片77罐│甲○○竊盜│
│ │月9日 │和市中和│,徒手竊取商│ │、長傘15支│,累犯,處│
│ │21時許│路1號1樓│品後,未付帳│ │。 │有期徒刑叁│
│ │ │(屈臣氏│即離去。 │ │ │月。 │
│ │ │中連店)│ │ │ │ │
├──┼───┼────┼──────┼───┼─────┼─────┤
│ 六 │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徒手竊取│許建中│女用睡衣4 │甲○○竊盜│
│ │月16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件。 │,累犯,處│
│ │日17時│路83 號1│之商品後,未│ │ │有期徒刑叁│
│ │許 │樓(曼黛│付帳即離去。│ │ │月。 │
│ │ │瑪璉商店│ │ │ │ │
│ │ │) │ │ │ │ │
├──┼───┼────┼──────┼───┼─────┼─────┤
│ 七 │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徒手竊取│陳佳汶│洗衣粉11盒│甲○○竊盜│




│ │月17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旅行箱1 │,累犯,處│
│ │日23時│路1號1樓│之商品後,未│ │只、洗衣精│有期徒刑叁│
│ │21分許│(屈臣氏│付帳即離去。│ │6 瓶。 │月。 │
│ │ │中連店)│ │ │ │ │
├──┼───┼────┼──────┼───┼─────┼─────┤
│ 八 │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進入店內│楊昱紘│高梁酒1 瓶│甲○○竊盜│
│ │月20 │和市廣福│,徒手竊取商│ │。 │,累犯,處│
│ │日16時│路58 號1│品後,藏置於│ │ │有期徒刑叁│
│ │30分許│樓(全家│外套內,未付│ │ │月。 │
│ │ │便利商店│帳即離去。 │ │ │ │
│ │ │廣學店)│ │ │ │ │
├──┼───┼────┼──────┼───┼─────┼─────┤
│ 九 │97年2 │臺北縣永│被告徒手竊取│姜玉玲│愛之味鮮採│甲○○竊盜│
│ │月23 │和市中和│該店門口販售│ │番茄飲料8 │,累犯,處│
│ │日22時│路515 號│之商品,置入│ │罐、蜜妮深│有期徒刑叁│
│ │2 分許│1 樓(屈│隨身攜帶之購│ │層卸妝棉補│月。 │
│ │ │臣氏永安│物袋後離去。│ │充包3 包、│ │
│ │ │店) │ │ │雀巢美祿三│ │
│ │ │ │ │ │合一飲品1 │ │
│ │ │ │ │ │包 │ │
├──┼───┼────┼──────┼───┼─────┼─────┤
│一0│97年2 │臺北縣永│被告徒手竊取│劉翰璋│長袖高領T│甲○○竊盜│
│ │月23 │和市永平│該店門口衣架│ │恤4 件。 │,累犯,處│
│ │日22時│路6號 (│上販售之衣服│ │ │有期徒刑叁│
│ │10分許│ADD 服飾│。 │ │ │月。 │
│ │ │店) │ │ │ │ │
├──┼───┼────┼──────┼───┼─────┼─────┤
│一一│97年2 │臺北縣永│被告徒手竊取│劉翰璋│夾克2 件、│甲○○竊盜│
│ │月23 │和市永平│該店門口衣架│ │長袖高領T│,累犯,處│
│ │日23時│路6號 (│上販售之衣服│ │恤1件 、牛│有期徒刑叁│
│ │26分許│ADD 服飾│。 │ │仔褲5件 。│月。 │
│ │ │店) │ │ │ │ │
├──┼───┼────┼──────┼───┼─────┼─────┤
│一二│97年2 │臺北縣中│被告進入店內│趙偉揚│維他命5 瓶│甲○○竊盜│
│ │月28 │和市景平│,徒手竊取商│ │、高梁酒1 │,累犯,處│
│ │日0 時│路756 號│品後,藏置於│ │瓶。 │有期徒刑叁│
│ │36分許│1 樓(統│外套內,未付│ │ │月。 │
│ │ │一便利商│帳即離去。 │ │ │ │
│ │ │店福美店│ │ │ │ │
│ │ │) │ │ │ │ │




├──┼───┼────┼──────┼───┼─────┼─────┤
│一三│97年3 │臺北縣中│被告進入店內│莊美慧│高梁酒2 瓶│甲○○竊盜│
│ │月5日 │和市永和│,徒手竊取商│ │。 │,累犯,處│
│ │18時30│路92 號1│品後,藏置於│ │ │有期徒刑叁│
│ │分許 │樓(全家│外套內,未付│ │ │月。 │
│ │ │便利商店│帳即離去。 │ │ │ │
│ │ │華中店)│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