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96號
CTDM,106,簡,496,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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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展
      余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3219號、106年度偵字第143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
字第2326、3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立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宗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立展余宗翰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他人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能被詐欺成員用以遂行詐取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基於縱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王立展於民國105年6月11日前某日 ,依自稱「江代書」之成年詐欺成員指示,在高雄市路竹區 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路竹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路竹郵局帳戶)、彰化商業 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江代書」所屬詐騙成員使用 ;另余宗翰於同年月7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臺灣銀行鳳山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 密碼及存摺影本等寄給自稱「郭慶豐」所屬詐騙成員使用。 嗣「江代書」、「郭慶豐」所屬詐欺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該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騙陳德龍邱文昭、王姿婷、劉 建輝、張孝睿姜智雯黃名健等人,使陳德龍等人均陷於 錯誤,將附表所示款項分別匯款至上開各帳戶(匯款時間、 金額及帳戶均詳附表所載),遭提領一空。嗣陳德龍等人發 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王立展余宗翰均坦認有申辦上開帳戶並交付他人之事 實,惟均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立展辯稱:其 在報紙上看到貸款廣告,撥打電話與自稱「江代書」聯絡, 對方表示需要提款卡及密碼製作假財力證明向銀行貸款,後 來聯絡不上對方,打電話至郵局詢問,才知道其交付之上開 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云云;被告余宗翰則辯稱:其接獲貸



款廣告簡訊,與自稱「黃專員」聯絡後,對方表示需要提款 卡及密碼製作假財力證明向銀行貸款,後來聯絡不上對方, 打電話向銀行掛失時,才知道其交付之前揭帳戶已被列為警 示帳戶云云。經查:
㈠、上開路竹郵局及彰化銀行帳戶均係被告王立展所申辦,並於 前揭時、地同時寄交予「江代書」;另中國信託及臺灣銀行 帳戶均係被告余宗翰所申辦,並於上開時、地依「黃專員」 之指示同時寄交予「郭慶豐」,而陳德龍邱文昭、王姿婷 、劉建輝張孝睿姜智雯黃名健等人於附表所示時、地 ,因遭詐騙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分別轉帳或跨行存款至上開 各帳戶等情,業據被告王立展余宗翰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認有申辦上開帳戶及寄交前揭帳戶資料予「江代書」、「 郭慶豐」之事實(見警一卷第2、5、6頁;警二卷第3、11頁 ;偵一卷第6頁背面、第7頁背面),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陳德 龍、邱文昭、王姿婷、劉建輝張孝睿姜智雯黃名健等 人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30-31、41-42頁;警二卷第 14-18頁;偵二卷第44-45頁;偵三卷第33-35、38-41頁), 復有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表、報案資料、被告王立展申 辦路竹郵局帳戶開戶申請書及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7月12 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05年7月25 日彰路字第0000000A號函附被告王立展之開戶資料暨印鑑卡 、身分證影本及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存摺存款 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 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44918號函附被告余宗翰之開戶申請 書、印鑑卡、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105年8月23日鳳山營密字第10550019241號函附被告余宗翰 之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印鑑卡及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 6月20日止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見 警一卷第13-18、36-39、44、46-49頁;警二卷第20-25、28 -31、34、36-38、43-48頁;偵二卷第89-92、98-101、147 -155頁;偵三卷第49-51、60-61、66、85、91-92、94、12 4-129頁),足見被告王立展申辦之上開路竹郵局、彰化銀 行及被告余宗翰申辦之中國信託、臺灣銀行等帳戶,確供詐 騙成員向被害人陳德龍等人詐欺取財工具之事實,堪以認定 。
㈡、金融存摺、提款卡攸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 ,倘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是一般 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遇特殊情況 而須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 。被告王立展余宗翰雖辯稱係欲辦貸款,才將前揭帳戶資



料交予他人;然依一般社會常情,金融機構受理貸款申請, 透過聯合徵信系統即可查知借戶信用情形,借戶實無需提供 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製造資金流動情 形以美化帳戶。況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均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身分、財力及所得或其他擔 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 手續,俟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 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即可 ,無須於申請時即提供貸款轉帳帳戶之存摺,亦毋庸交付提 款卡,更遑論提供提款卡密碼。且辦理貸款每因涉及大額金 錢之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 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理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 、聯絡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此為社會一般 常情,被告二人卻對受託代辦者之真實身分、如何還款、還 款週期及聯絡人等情一無所悉,顯與一般人貸款過程迥異; 從而,被告二人僅憑他人以電話聯繫之片面之詞,在未確定 是否真有其人,以及相關資訊均欠缺之狀況下,斷然將帳戶 提款卡交付他人並告知密碼,此一輕忽之行為殊難想像,其 所辯顯與常情有悖,難以採信。
㈢、衡以被告二人交付上開帳戶資料前,各該帳戶內餘額均所剩 無幾等情,有前揭路竹郵局、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及臺灣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查。再參諸現今一般人至金融 機構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且迅速之事,倘有使用金融帳 戶之正當用途,自以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名義申請最為便 利安全,倘非欲以他人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 ,自無使用他人帳戶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經驗, 應知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易致他人藉該帳戶取得不法 犯罪所得,且欲以之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 被告二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縱依卷附資料顯示,被告王立 展、余宗翰確因貸款而分別與「江代書」、「黃專員」接洽 ,然被告二人均自承依對方要求交付上開帳戶係為美化帳戶 ,以資金往來紀錄製作假財力證明,其等對「江代書」或「 黃專員」欲以虛偽不實之交易記錄向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等情 自屬知情,且接洽過程有諸多與一般貸款流程有異,被告王 立展係高中肄業、余宗翰係專科畢業,且均有向銀行辦理貸 款之經驗觀之(見偵一卷第7、8頁),該等疑點均為其等主 觀上所得發覺,可預見該等貸款充其量僅為名目,意在取得 被告帳戶供他人使用,然被告二人竟仍率爾將帳戶交付,顯 見被告二人均因需款孔急,基於縱該帳戶資料供人用於施行 詐騙而使被害人匯款至其帳戶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將該等帳戶交付他人至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前揭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 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王立展余宗翰單純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並不能與向告訴人及 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 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王立展余宗翰 以提供上揭帳戶資料之行為,乃對於詐騙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均應論以幫助犯。核被告 王立展余宗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被告王立展同時提供路竹郵局及彰化銀行帳戶資料 ,幫助詐欺成員詐取被害人陳德龍邱文昭張孝睿等人財 物;以及被告余宗翰同時提供中國信託及臺灣銀行帳戶資料 ,幫助詐欺成員詐取被害人陳德龍、王姿婷、劉建輝姜智 雯及黃名健等人之財物,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處斷 。另依案內卷證,未見有何積極事證足證詐騙成員係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或被告二人對犯罪成員之人數有所認識,其二 人應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106年度偵字第2326號),與 被告王立展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2); 另附表編號6、7部分(106年度偵字第3533號),與被告余 宗翰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3、4),各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
四、本院審酌被告王立展余宗翰均可預見詐欺成員常利用他人 金融機構帳戶從事詐騙等不法行為,竟斷然提供帳戶資料供 來歷不明之人使用,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他人財物,不 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詐騙犯罪風氣, 更造成被害人求償困難,復參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交付 之帳戶資料數量、被害人數及遭受詐騙金額多寡,暨被告王 立展高中肄業、生活勉持(見警二卷第2頁),被告余宗翰 專科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警一卷第1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被害人│詐 騙 方 式│轉帳及跨行存│詐騙金額(│匯入帳戶│備 註│
│號│(告訴│ │款時間(民國│新臺幣) │ │ │
│ │人) │ │) │ │ │ │
├─┼───┼───────┼──────┼─────┼────┼────┤
│1 │陳德龍│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1日│29985元( │王立展之│聲請簡易│
│ │ │年6月11日21時 │23時10分許(│不含跨行存│彰化銀行│判決處刑│
│ │ │30分許,先後自│聲請書漏未記│款手續費15│帳戶 │部分(10│
│ │ │稱「HITO本舖」│載) │元) │ │5 年度偵│
│ │ │及郵局人員,撥├──────┼─────┤ │字第3219│
│ │ │打電話予陳德龍│105年6月11日│30000元( │ │號、106 │
│ │ │佯稱之其先前網│23時23分許 │現金存款)│ │年度偵字│
│ │ │路購物,因工作│ │ │ │第143 號│
│ │ │人員錯誤設定導├──────┼─────┤ │) │
│ │ │致訂購12筆,需│105年6月11日│19985元( │ │ │
│ │ │操作ATM取消交 │23時28分許 │不含跨行轉│ │ │
│ │ │易云云,致陳德│ │帳手續費15│ │ │
│ │ │龍陷於錯誤,並│ │元) │ │ │
│ │ │依其指示轉帳及├──────┼─────┼────┤ │




│ │ │存款。 │105年6月11日│29985元( │余宗翰之│ │
│ │ │ │23時20分許 │不含跨行存│中國信託│ │
│ │ │ │ │款手續費15│帳戶 │ │
│ │ │ │ │元) │ │ │
├─┼───┼───────┼──────┼─────┼────┤ │
│2 │邱文昭│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2日│28985元( │王立展之│ │
│ │ │年6月12日15時 │16時20分許 │不含跨行存│路竹郵局│ │
│ │ │16分許,先後自│ │款手續費15│帳戶 │ │
│ │ │稱訂房中心及郵│ │元) │ │ │
│ │ │局人員,撥打電├──────┼─────┤ │ │
│ │ │話予邱文昭佯稱│105年6月12日│985元(不 │ │ │
│ │ │因工作人員錯誤│16時22分許 │含跨行存款│ │ │
│ │ │設定導致訂購12│ │手續費15元│ │ │
│ │ │筆將自動扣款,│ │) │ │ │
│ │ │需操作ATM取消 │ │ │ │ │
│ │ │交易云云,致邱│ │ │ │ │
│ │ │文昭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其指示存款│ │ │ │ │
│ │ │。 │ │ │ │ │
├─┼───┼───────┼──────┼─────┼────┤ │
│3 │王姿婷│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1日│29985元( │余宗翰之│ │
│ │ │年6月11日20時 │21時55分許 │不含跨行轉│中國信託│ │
│ │ │30分許,先後自│ │帳手續費15│帳戶 │ │
│ │ │稱「NH專業彩妝│ │元) │ │ │
│ │ │」及元大銀行人│ │ │ │ │
│ │ │員,撥打電話予│ │ │ │ │
│ │ │王姿婷佯稱因工│ │ │ │ │
│ │ │作人員錯誤設定│ │ │ │ │
│ │ │導致多訂購12筆│ │ │ │ │
│ │ │,需操作ATM取 │ │ │ │ │
│ │ │消交易云云,致│ │ │ │ │
│ │ │王姿婷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其指示轉│ │ │ │ │
│ │ │帳。 │ │ │ │ │
├─┼───┼───────┼──────┼─────┼────┤ │
│4 │劉建輝│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1日│29985 元(│余宗翰之│ │
│ │ │年6月11日22時1│22時18分許 │不含跨行轉│中國信託│ │
│ │ │分許,先後自稱│ │帳手續費15│帳戶 │ │
│ │ │「衣尚網購物」│ │元) │ │ │
│ │ │及郵局人員,撥│ │ │ │ │




│ │ │打電話予劉建輝│ │ │ │ │
│ │ │佯稱因工作人員│ │ │ │ │
│ │ │錯誤設定為分期│ │ │ │ │
│ │ │付款導致將連續│ │ │ │ │
│ │ │扣款12個月,需│ │ │ │ │
│ │ │操作ATM取消交 │ │ │ │ │
│ │ │易云云,致劉建│ │ │ │ │
│ │ │輝陷於錯誤,並│ │ │ │ │
│ │ │依其指示轉帳。│ │ │ │ │
│ │ │ │ │ │ │ │
├─┼───┼───────┼──────┼─────┼────┼────┤
│5 │張孝睿│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1日│28985 元(│王立展之│併案部分│
│ │ │年6月11日20時 │22時31分許 │不含跨行存│彰化銀行│(106 年│
│ │ │53許,自稱「多│ │款手續費15│帳戶 │度偵字第│
│ │ │益英檢」客服人│ │元) │ │2326號)│
│ │ │員,撥打電話予├──────┼─────┤ │ │
│ │ │張孝睿佯稱之其│105年6月11日│28980 元(│ │ │
│ │ │先前報名英檢時│23時11分許 │不含跨行存│ │ │
│ │ │,因系統錯誤,│ │款手續費20│ │ │
│ │ │需操作ATM取消 │ │元) │ │ │
│ │ │設定云云,致張├──────┼─────┤ │ │
│ │ │孝睿陷於錯誤,│105年6月12日│28985 元(│ │ │
│ │ │並依其指示存款│0時12分許 │不含跨行存│ │ │
│ │ │。 │ │款手續費15│ │ │
│ │ │ │ │元) │ │ │
│ │ │ ├──────┼─────┤ │ │
│ │ │ │105年6月12日│30000 元 │ │ │
│ │ │ │0時17分許 │ │ │ │
│ │ │ ├──────┼─────┤ │ │
│ │ │ │105年6月12日│28980 元(│ │ │
│ │ │ │0時32分許 │不含跨行存│ │ │
│ │ │ │ │款手續費20│ │ │
│ │ │ │ │元) │ │ │
│ │ │ ├──────┼─────┤ │ │
│ │ │ │105年6月12日│28985 元(│ │ │
│ │ │ │0時56分許 │不含跨行存│ │ │
│ │ │ │ │款手續費15│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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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姜智雯│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2日│28985 元(│余宗翰之│併案部分│




│ │ │年6月11日14時 │0時10分許 │不含跨行存│臺灣銀行│(106 年│
│ │ │35分許,先後自│ │款手續費15│帳戶 │度偵字第│
│ │ │稱「86小舖」及│ │元) │ │3533號)│
│ │ │郵局人員,撥打│ │ │ │ │
│ │ │電話予姜智雯佯│ │ │ │ │
│ │ │稱之其先前網路│ │ │ │ │
│ │ │購物,因系統錯│ │ │ │ │
│ │ │誤,導致將自動│ │ │ │ │
│ │ │扣款,需操作AT│ │ │ │ │
│ │ │M取消交易云云 │ │ │ │ │
│ │ │,致姜智雯陷於│ │ │ │ │
│ │ │錯誤,並依其指│ │ │ │ │
│ │ │示存款。 │ │ │ │ │
├─┼───┼───────┼──────┼─────┼────┤ │
│7 │黃名健│詐騙成員於105 │105年6月11日│99985 元 │余宗翰之│ │
│ │ │年6月11日18時 │21時55分許 │ │臺灣銀行│ │
│ │ │16分許,先後自├──────┼─────┤帳戶 │ │
│ │ │稱「衣尚網購物│105年6月11日│21853 元 │ │ │
│ │ │」及台新銀行人│21時58分許 │ │ │ │
│ │ │員,撥打電話予│ │ │ │ │
│ │ │黃名健佯稱之其│ │ │ │ │
│ │ │先前網路購物設│ │ │ │ │
│ │ │定錯誤云云,致│ │ │ │ │
│ │ │黃名健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其指示以│ │ │ │ │
│ │ │網路ATM轉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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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路竹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