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7年度,5462號
PCDM,97,交簡,5462,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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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4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 為:「洪瑾華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18日以97年度交簡字第 100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元8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甫於97年6 月16日繳交罰金 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瑾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爰審酌被告昔有1 次酒後 駕駛之前科紀錄,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 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酒 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對交通 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侯 志 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4343號  被   告 甲○○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縣永康市○○○路340巷15弄6 號5樓之2
居臺東縣成功鎮○○路4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97年10月8日1 時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某家卡拉OK店內飲酒後,於已 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騎乘車牌號碼YL R-772號重型機車,欲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街。嗣於同日3 時35分許,行經臺北縣五股鄉○○路62號前時,為警攔查並 當場對其為酒精測試,測得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1.00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復有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酒精測試 表各1紙及現場附卷可參,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 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雖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但駕駛人之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肇 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 ,此經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示明 確。本件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0毫克,依前開 說明,顯已不能安全駕駛,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正芬
檢 察 官 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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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