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423號
CHDV,97,除,423,200810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23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 │1 │177 │ │
├──┼───────────────┼──────────────┼────┼───┼────┼───┤
│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1 │180 │ │
├──┼───────────────┼──────────────┼────┼───┼────┼───┤
│00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