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067號
CHDV,97,司票,1067,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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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如聲請 狀所載之本票2紙 (票號:CK387447、CK387446)到期後經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乙○○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 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 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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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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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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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未記載 │202,781元 │97年2月10日 │CK3874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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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未記載 │115,695元 │97年1月10日 │CK3874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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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