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9053號
CHDV,97,司促,19053,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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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許聞釋應於繼承許平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53條第二項規定,繼承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件債務人許聞釋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故逾此部份之請求,依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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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