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英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英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五日,邀同債務人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銀行
借款新台幣 (下同)肆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利息
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四點零
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期攤繳本息時
,除乃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整
,現欠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整,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
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
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
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
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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