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929號
CHDV,97,司促,18929,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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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929號
債 權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沅宜實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沅宜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
 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
 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
 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
 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
 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上開公司登記所在地非本院所管轄範
 圍者,請具狀向本院撤回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3.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更正後
 之聲請狀繕本3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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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