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
債 權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煜龍國際貿易
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
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
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
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
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
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若上開債務人煜龍國際貿易
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非本院所管轄範圍者,請具狀向本
院撤回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3.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抑或為「漏未釋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更正
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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