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591號
CHDV,97,司促,18591,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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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
債 權 人 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因與債務人洪丁田即升虹
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蓋商號章,請具狀或
到院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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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