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
債 權 人 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因與債務人洪丁田即升虹
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殷國順即五進發汽車材料行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蓋商號章,請具狀或
到院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