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265號
CHDV,97,司促,18265,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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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265號
債 權 人 亙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營利事項變更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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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亙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