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265號
債 權 人 亙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債權人亙弘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營利事項變更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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