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更字,91年度,3號
TTEV,91,東簡更,3,20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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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更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鈞院八十九年執字(原告訴之聲明漏載字別)第三一五0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五0號之強制執行案件,所涉及之債務, 乃係原告分別代表德家貨運有限公司、德益貨運行、德麟公司、德佳公司等向 被告購買高級柴油之費用,實際債務人乃德家貨運有限公司等,而非原告,原 告與被告間之債務關係並不存在。況被告就其債權,已以德家公司為被告,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並獲得清償部分款項,如任 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五0號強制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將使被告以同一 債權獲得兩次清償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五0號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被 告即債權人撤回而終結等語置辯。
三、本院判斷: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而為之執行,故異議之訴應 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提起之。若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或尚未開始,因執行 程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序可資排除,均不得提起。又提起異議之訴,雖在 執行程序終結前,但在該訴裁判確定前,執行程序已先告終結者,其訴亦難認 有理由(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六八號判決參照)。查原告於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時,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 五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之程序,固未終結,然該強制執行事件已於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六日經債權人即本件被告撤回強制執行終結在案,業據被告陳明在卷 ,並經本庭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五0號強制執行卷查核屬實。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一五0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提異議之 訴,自難認為有理由。
(二)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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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