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182號
CHDV,97,司促,18182,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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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182號
債 權 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
  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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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