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149號
CHDV,97,司促,18149,2008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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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149號
債 權 人 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號
債 權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世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丁○○
前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共同送
債 務 人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萬零
  玖佰貳拾柒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拾肆
  萬零陸佰貳拾柒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世久企業社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
  捌仟零伍元,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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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