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5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七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債務人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清算
人,或是以公司全體董事、股東為清算人資料,以為該公司
解散後之合法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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