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554號
CHDV,97,司促,17554,200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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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六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原債務人賴阮瓊雲是否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借據借
  款人,抑或是連帶保證人,並請提出新盛文具五金工廠之營
  利事業登記事項卡,查明其究為獨資或合夥,以供本院審核
  。
二、若原債務人賴阮瓊雲為借據之連帶保證人,則依民法第1148
  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
  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請債權人具狀更正其相對人賴冠良、賴冠佐為限定繼承人
  ,抑或具狀釋明其保證契約債務之代負履行責任何時發生,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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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