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98號
CHDV,96,重訴,98,2008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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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酉○○
原   告 丙○○
原   告 子○○
原   告 寅○○
原   告 地○○
原   告 午○○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辰○○
原   告 巳○○
兼訴訟代理 乙○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丑○○○
原   告 辛○○
原   告 戌○○
原   告 未○○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原   告 庚○○
原   告 卯○○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天○○
人           樓
原   告 天○○
            樓
前列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亥○○原名鄭義堂
被   告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原名林尚䌍

            號
被   告 申○○
            號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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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