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丁○○原 告 己○○原 告 癸○○訴訟代理人 酉○○原 告 丙○○原 告 子○○原 告 寅○○原 告 地○○原 告 午○○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辰○○原 告 巳○○兼訴訟代理 乙○人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丑○○○原 告 辛○○原 告 戌○○原 告 未○○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原 告 庚○○原 告 卯○○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天○○人 樓原 告 天○○ 樓兼前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亥○○原名鄭義堂被 告 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戊○○原名林尚䌍人 號被 告 申○○ 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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