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0號
CHDV,96,勞訴,10,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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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被   告 寶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被   告 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丙○○
            3樓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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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