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5號
CHDM,97,重附民,5,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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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昇財麗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142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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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財麗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