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629號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19、
7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749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 彰簡字第10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7年度 撤緩字第29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兩案尚未執行完畢。詎 戊○○仍不知悔改,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實 行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97年7月7日凌晨3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街55號前, 以自備之鑰匙1支(未據扣案),竊取丁○○所有車牌號碼 M2S-308號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 ㈡於97年7月20日晚上7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87巷92號 前,以自備之鑰匙1把(未據扣案),竊取乙○○占有使用 之車牌號碼KUI-141號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 ㈢於97年7月23日凌晨3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7巷4號前 ,以自備之鑰匙1把(未據扣案),竊取庚○○所有車牌號 碼FR3-790號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 ㈣於97年7月25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62之175 號對面,以自備之鑰匙1把(未據扣案),竊取己○○占有 使用之車牌號碼EVX-875號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 ㈤於97年7月25日凌晨2時45分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西勢村臺76 號快速道路與員鹿路交叉路口前,以自備之鑰匙1把(未據 扣案),開啟梁義明所有車牌號碼5472-NU號小客車車門後 ,入內竊取車用液晶面板1只,得手後因銷贓無門,將之丟 入排水溝內。
㈥於97年7月30日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路46巷5號 前,以自備之鑰匙1把(未據扣案),竊取丙○○所有車牌 號碼JQQ-167號機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 ㈦於97年8月2日凌晨3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景福巷80之1號前 ,見甲○○所有車牌號碼RN3-321號機車鑰匙未取下,乃發 動引擎駛離,竊取得手供己代步。
戊○○於97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中
正路交叉路口前遇警查證身分,乃於㈠至㈤犯行未被發覺前 ,向有輔助偵查權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警員林 坤芳供出㈠至㈤犯行,陳明係犯罪人,自首接受裁判,並尋 獲㈠至㈣之機車。戊○○於㈥㈦犯行未被發覺前,又於97 年8月4日凌晨0時23分許主動到案,向有輔助偵查權之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警員楊士鈜供出㈥㈦犯行,陳明 係犯罪人,自首接受裁判,並尋獲㈥㈦之機車。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 、乙○○、庚○○、己○○、梁義明、丙○○、甲○○於警詢 中之指述相符,並有查獲過程照片、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 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在卷可稽。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7次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上開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於歷次犯 行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輔助偵查權之警員陳明係犯罪人,自 首接受裁判,此有警詢筆錄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 刑。查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749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彰簡字第10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7 年度撤緩字第29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兩案尚未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不構成累犯),爰 審酌被告素行欠佳,所犯已破壞他人財產法益,惟所竊財物價 值非鉅,除車用液晶面板外,均已尋獲發還被害人,於本院審 理中坦白全部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