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31號
CHDM,96,附民,131,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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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原名張秀子
被   告 甲○○
      乙○○
      丙○○
      張寘崴原名丁○○
      己○○
      庚○○
      辛○○
      壬○○
      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10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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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