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戊○○原名張秀子被 告 甲○○ 乙○○ 丙○○ 張寘崴原名丁○○ 己○○ 庚○○ 辛○○ 壬○○ 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0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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