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144號聲 明 人 庚○○○ 甲○○ 丙○○ 丁○○ 乙○○ 戊○○ 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郭蔡淵、郭簡足之全戶戶籍謄本。二、被繼承人之父母郭蔡淵、郭簡足及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郭一 清、郭福生、郭茂林之除戶戶籍謄本。三、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張郭玉梅、郭啟昌、黃郭琇瑛之最新戶 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