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34號
PTDV,97,消債清,34,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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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自何時起任職真好味自助餐,並提出在職及薪資 證明。
二、聲請人父母及子女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五、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聲請人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 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六、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七、陳報聲請人收入不足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金額,何以同意協 商方案?又何以毀諾後,不願與債權銀行協商?八、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九、請據實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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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