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禹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二、聲請人自陳現今失業中,請提出失業證明。三、聲請人名下之土地謄本並說明該不動產作何使用。四、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 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為清 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五、提出聲請人當初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之還款協議書與還款計 畫書。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七、聲請人如無工作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 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 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八、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 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