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60號
PTDV,97,家聲,60,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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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丁老運係經招贅結婚,當時曾口 頭承諾子女須有人從母姓,惟嗣均未處理姓氏問題,聲請人 之父現已死亡,母親林不着並無其他兄弟姐妹,且已高齡逾 90歲復一直懸念此事,亦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聲請人感念 母親恩澤,欲改從母姓,傳承母姓香火,足認聲請人之原有 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爰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 母姓「林」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 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 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 定有明文。是聲請變更子女之姓氏,除符合上開條項各款規 定之情事外,尚須有事實足認該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 響,始足當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由,雖據其提出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2 份及同意書原本1 份為證,惟依上開資料,聲請人之母尚 有同父異母之兄弟,其等亦生有子女且均從「林」姓,是聲 請人主張其母並無兄弟姐妹,無人可傳承母姓香火云云,並 不足採。再者,其對於有何事實足認原姓氏對聲請人有不利 影響一節,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供本院審酌,是尚難認原姓氏 對其有何法律上之不利益情事,而與首開規定所定之法定要 件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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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