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8482號
PTDV,97,司促,18482,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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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
債 權 人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利國源即川禾水電工程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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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