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590號
PTDV,96,訴,590,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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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素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九0五八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對附表執行編號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以訴外人即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 益公司)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278,732,580 元之債務, 而對源益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萬丹鄉○○段461 、462 、46 3 、464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段萬丹 路509 號之不動產,及源益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萬丹鄉○○ 段468 、469 、470 、471 、474 、475 、476 、478 、49 3 、494 、495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 段萬丹路517 號之1 、2 廠廠區內之動產、機具暨一切可供 執行之財產查封拍賣,並由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9058號執行 事件受理中。
㈡惟上開執行程序中,第一次拍賣公告標別1 附表編號19加熱 器(含煙液製造循環及排水配管)(煙燻機)4 組、35號真 空按摩機1 臺、36號油炸機1 臺(下合稱系爭設備),屬原 告所有,被告未經查證,即誤以為係源益公司所有而聲請本 院逕為強制執行,其查封顯係錯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於本院聲明:本院96年度執字第 9058號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義達利有限公司間因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公告標別1 附表編號即如 附表所示執行編號之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則以:原告固然提出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物品之購買證明 ,惟未必即為系爭不動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 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亦著有 44年度臺上字第721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㈠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系爭動產相符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 證兼匯款申請書、進口報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 卷12-16 頁)。㈡本院傳喚證人丙○○到庭具結證述:「( 96年1 月有無幫原告辦理報關,進口加熱器?)96年1 月9 日有幫原告代理申報進口報單BD95WX453012,內容有2 套加熱器。」。㈢證人乙○○○到庭具結證述:「(94年12 月有無賣壹台真空按摩機給原告?)有。」、「(你們公司 是否叫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是。」、「(是否知道你 們賣的真空按摩機送貨地點?)源益工廠。因為我有陪他們 送去。所以記得。」、「(是否要安裝?)要。安裝在廠房 裡面。哪個地方我不記得。」、「(你們送幾台?)只有壹 台。」、「(記得送到幾樓嗎?)二樓的樣子。我記得有搭 電梯。」、「(你去的時候,現場有沒有已經有安裝其他的 真空按摩機了?)不記得了。」、「(你們只賣原告壹台? )是。」、「(提示本院96年執字5058卷查封動產機械設備 二廠照片編號45照片,是否是這一台?)是我們公司的。」 ,及證人戊○○證述:「(93年7 月在哪裡工作?公司是做 何事?)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食品機械進口、製造生產。 」、「(93年7 月時公司是否有賣壹台油炸機給原告?)有 。我是承辦人。」、「(這個東西是否要安裝?)要。我跟 我們裡面的師傅一起去安裝。裝在源益的二樓。」、「(你 確實有到現場安裝?)是。因為有瓦斯管路要固定。」、「 (提示本院96年執字5058卷查封動產機械設備二廠照片編號 46照片,是否是這一台你們去安裝的?)是。」。四、綜上所述,如附表執行編號所示之系爭設備,既為原告所有 ,而非屬源益公司之財產,原告本於系爭設備所有權人之地 位,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將被告對其所有系爭設備於本院96 年度執字第905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 序予以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立證方法,經核 於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附表:




┌──────────────────────────┐
│本院96年度執字第9058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單位│數量│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
│ │ │ │ │ │(新臺幣) │
├──┼──────┼──┼──┼───┼──────┤
│19 │加熱器(含煙│組 │4 │4F │1,000,000元 │
│ │液製造循環及│ │ │ │ │
│ │排水配管)(│ │ │ │ │
│ │煙燻機) │ │ │ │ │
├──┼──────┼──┼──┼───┼──────┤
│35 │真空按摩機 │台 │1 │油炸室│50,000元 │
├──┼──────┼──┼──┼───┼──────┤
│36 │油炸機 │台 │1 │油炸室│30,000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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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素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達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