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97年8 月5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97年11月5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松壇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