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402號
PTDM,97,聲,1402,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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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97年訴字第1384號)等案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羈押在案,因家中父母 年邁,身體時有病痛,行動不便,且兄弟姐妹又居住在外, 無人照料;三弟亦因車禍而全抑賴父親獨自照料,家庭陷入 困境,且伊原有婚嫁之事,也因身陷囹圄無法進行等語,為 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 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得羈押之:五、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刑事被告經法 院訊問後,認為有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事由時,於 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 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且羈押之目的,在確保 刑罰執行及保全證據與被告,使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外 ,預防性羈押,更另有保護社會安全措施之目的。三、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5490號),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84號分 案審理後,以被告涉犯竊盜、加重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犯嫌重大且罪名明確,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定自 97年10月2 日起予以羈押。被告雖以首揭聲請理由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 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 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 ,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次查,本件被告雖就犯罪事實坦白 承認,惟其短短數月間即涉犯數次竊盜及加重竊盜犯行,對 於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顯著,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揆 諸前開說明,亦確有預防其再次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必要, 此等無從因具保而使其消滅,聲請意旨以家中狀況為由提出 本件聲請,固值同情,然權衡考量,比較法益保障之迫切性 及優越性,認為本件聲請仍難予准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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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