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1919號
TPBA,91,訴,1919,200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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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   告 忠鴻瀝青廠股份有限公司關山營業所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台東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東縣,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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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鴻瀝青廠股份有限公司關山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鴻瀝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